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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8-3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 年 8 月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         根据本次章程修订援引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相关规定,增加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制定依据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                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
         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                  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
         况,特制定本章程。                                                          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陆亿陆仟肆佰肆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壹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             根据本行2017年度利润
         元(¥3,664,428,880.00 元)                                                 (¥5,130,200,432.00元)                                           分配方案,实施完成每
                                                                                                                                                        10股转增4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后,相应修改注
                                                                                                                                                               册资本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由董事会聘任的除本行行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由董事会聘任的除本行行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
  条                                                                          条
         长以外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监及董                  长以外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监、首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                  席官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办法》(中国银监会2017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应按规定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年第1号)第七十八条
第二十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664,428,880 股,每股面值 1 元;优       第二十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30,200,432股,每股面值1元;优先         根据本行2017年度利润
三条                                                                          三条
         先股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                                   分配方案,实施完成每
                                                                                                                                                        10股转增4股的资本公




                                                                             第 1 页 共 7 页
                                                                                                                                              积转增后,相应调整股
                                                                                                                                                     本结构
第三十   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与继承。                                 第三十   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与继承。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条                                                                    条
         本行普通股股份的法人受让人应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       行办法》第四条、第十
         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购买本行普通股股份后持股总数            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受让方应具备银行保险       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
         达到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5%以上或受让持有本行股份达到本行普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方成为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
         通股股份总数 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本行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       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              管理机构规定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并按法律法规        导意见》第(六)款
         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超过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 5%以上             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进行报备或申请批准。
         的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的,则在获得银行业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              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保险监督
         股份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              管理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
         不限于:                                                              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 6 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              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不具有表决权;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
                                                                               份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5%。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
                                                                               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四十二            尽管有前述规定,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七)
         条第(一)项和(七)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第四十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   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八条                                                                    八条
         (一)遵守本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料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 行办法》第十条、第十




                                                                       第 2 页 共 7 页
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行董事         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真实、准确、   八条、第二十八条
会披露关联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         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
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
                                                                   会报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
                                                                   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
                                                                   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有限责任;                             (四)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有限责任;
(五)维护本行合法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五)维护本行合法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         (七)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
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         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
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         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
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         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
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还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         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还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
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应当在必
                                                                   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八)本行出现支付缺口或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         (八)本行出现支付缺口或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
即归还到期借款,在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         即归还到期借款,在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
还。在签订该等借款合同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在借款合同中         还。在签订该等借款合同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在借款合同中
同意本行提前偿还借款的要求;                                       同意本行提前偿还借款的要求;
(九)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出资人           (九)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
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         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
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         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
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           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
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         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




                                                             第 3 页 共 7 页
         债权人的利益。                                                        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
                                                                               的股东,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
                                                                               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
                                                                               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权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义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   股东将其持有本行的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 第五十     股东将其持有本行的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
一条                                                                  一条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   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            的利益,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   导意见》第(六)款、
         常工作。                                                              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                                                                  ……                                                          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
         在 15 日内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其中持股 5%以上主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                                                                  股东的股份被质押时,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知本行,并由本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         定》第十二条
                                                                               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
第一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十七                                                                四十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条                                                                    条



                                                                       第 4 页 共 7 页
         ……                                                                    ……
         (十一)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行的设置;                             (十一)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行的设置;
                                                                                 (十二)    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二)   批准和制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政策,审批               (十三)    批准和制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政策,审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年度核销计划;                                                          年度核销计划;                                                 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                                                                 第三十条
          (三十一)建立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               (三十二) 建立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
         和管理机制;                                                            和管理机制,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
                                                                                 实本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
                                                                                 评估;
         (三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三)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     第一百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十一                                                                  五十一
         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别行使              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别行使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
  条                                                                      条
         下列职责:                                                              下列职责:                                                     引》(银监发〔2018〕9
         ……                                                                    ……                                                           号)相关要求,增补审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⑴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⑴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      计委员会关于员工行为
         况和财务报告程序;⑵检查本行风险及内控状况;⑶负责本行年度              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⑵检查本行风险及内控状况;⑶负责本行年       管理的职责要求。
         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和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              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和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
         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⑷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                提交董事会审议;⑷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
         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⑸培育依法
                                                                                 合规、诚实守信的员工行为管理文化;⑹审批员工行为守则及其
                                                                                 细则;⑺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员工行为管理。
         ……                                                                    ……                                                           根据本行实际进行表述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须增设其他委员会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须增设其他专             调整
         本行将依据相关规定增设。                                                业委员会的,本行将依据相关规定增设。本行可根据需要将董事会
                                                                                 专业委员会予以合并或分设,并进行相应职责调整。




                                                                         第 5 页 共 7 页
第一百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五十六                                                                五十六
                                                                                       会议:                                                               引》(2016年修订)第
  条                                                                    条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115条并结合本行实际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进行修订
         (3)党委会提议时;                                                           (3)党委会提议时;
         (4)独立董事提议时;                                                         (4)独立董事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时;
         (6)行长提议时;                                                             (6)行长提议时;
         (7)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7)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           第一百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五十七                                                                        五十七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             引》(2016年修订)第
  条                                                                            条
         息和数据。                                                                    息和数据。                                                           114条并结合本行实际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通讯、传真、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通讯、传真、                 进行修订
         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例行会议为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                    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例行会议为会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会
         临时会议为会议召开 5 个工作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议为会议召开 5 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以少于
         知时限可以少于 5 个工作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 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
         (七)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七)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和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第一百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和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
七十六                                                                        七十六
         责人、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士组成,高级管                    责人、总监、首席官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士组成,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条                                                                            条
         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报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办法》(中国银监会2017
                                                                                                                                                            年第1号)第七十八条




                                                                               第 6 页 共 7 页
第二百   释义:                                                       第二百   释义: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
七十九                                                                七十九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
  条                                                                    条
         1、 持有的本行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普              1、 持有的本行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普      规定,对主要股东的定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本总额 50%以上;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本总额 50%以上;                     义进行修订
         2、 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虽不足 50%,            2、 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虽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
         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
         ……                                                                  东。其中“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
                                                                               策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3 月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为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本章程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据此均修改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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