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9H0042 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杭州银行”)的委托,指派本所黄廉熙律师、金臻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杭州银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对杭 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州银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杭州银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杭州银 行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补刘树浙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3、《关于拟发行绿色产业项目专项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4、《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制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采用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19 年 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2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31 名 , 共 计 代 表 股 份 3,047,714,3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407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2,788,776,786 股,占杭州银行股本总额的 54.3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1 名,共计代表股份 258,937,5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473%。 (二)参与会议的其他人员。参与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杭州银行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 本次会议须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0,814,34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736%)、反对 3,449,69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弃权 3,450,315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补刘树浙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7,661,841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49,78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2,73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3、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7,661,841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3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49,78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2,73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发行绿色产业项目专项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4、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7,709,641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98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2,73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1,467,28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50%)、反对 3,449,69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弃权 2,797,375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7,709,641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98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2,73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7、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赞成 3,041,467,28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50%)、反对 3,449,696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弃权 2,797,375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须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 符合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银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发文号 TCYJS2019H0042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黄廉熙 签署: 经办律师:金 臻 签署: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