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独立董事,对杭州银 行稳定股价措施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杭州银行采取不回购本行股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其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充分考虑了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杭州银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 定。杭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峰、邢承益、王洪卫、范卿午 2019 年 2 月 1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