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19-07-3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
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
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
称“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
(三)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
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
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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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阶段、盈利规模、投资资金情况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
平衡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制定股
东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0-2022年)
2020-2022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
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
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20%(含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
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
差异化的普通股股东回报计划: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
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
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
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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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
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五、附则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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