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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银行: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4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0/7/8         -         2020/7/9    2020/7/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930,200,432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2,075,570,151.2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0/7/8        -         2020/7/9   2020/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杭州市财政局、红狮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5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个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申报。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
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253058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