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杭州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
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
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
运行,涵盖公司及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事项,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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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
实反映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结论。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0 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考核确定的,《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是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公司 2020 年度经营目标和高管人员个人分
管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而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董事会确定的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考核结果无异议。
五、关于制订公司《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拟定的,其制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政策、监管指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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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
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制订的公司《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
施细则》。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
管规定,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相关财
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普华永
道中天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并同意将《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材料,我们认为:
1、公司预计的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2、公司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八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建民、章小华、徐云鹤、赵鹰及范卿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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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致同意将《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相关
条件,具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资格。本次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
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强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
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资金成本。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
条件,具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资格。本次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绿色产业的国家政策导
向,切实履行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的社会责任,并有助于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
力,促进公司完善市场化债务融资机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名沈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沈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并审查提名程序,就提名沈明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
策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沈明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及
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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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提名沈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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