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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杭州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12-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
本行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 -
        (一)本行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本行的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及盈利预测;
        (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 30%,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六)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七)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八)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减资、合并、
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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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五)本行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六)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二十)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一)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可能会对本行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本制度所称“重大”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
的“重大”原则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

                                                     - 3 -
开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与本行业务往来,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本行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
行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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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七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
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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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如发生除前款外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其他事项,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内幕信息事项;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件号码;
        (三)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本行的关系;
        (四) 获取信息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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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六)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填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表》,并于 2 个交易日内交与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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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
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
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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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行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并
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协助配合
本行及时报送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 9 -
室报备本部室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分(支)行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备。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
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按照上述流程由总行相关部室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
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
向其报备。
   第十八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应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或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九条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本
行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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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必须报送以及本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因履行工
作职责的合理信息需求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实际
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其履
行保密义务,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
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本行
                                                 - 11 -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
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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