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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银行:杭州银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5-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0926)




            中国杭州

         2022 年 5 月 20 日




                 I
                                          文件目录


会议议程 ............................................................................................. I
会议须知 ............................................................................................II
议案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
议案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4
议案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20
议案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3
议案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25
议案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33
议案7 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 47
议案8 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 51
议案9 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的议案...................... 80
报告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 88
报告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 ...................................................... 99
报告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 104




                                                   I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5 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 2021 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五、提问交流
六、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八、投票表决
九、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十、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I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
权、表决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授信逾期的股东及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
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 50%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
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震
动或静音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
    六、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
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
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提问及回答的时
间控制在 20 分钟以内。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II
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
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
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具体投票方法按照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
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1/2
以上通过。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III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需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现将已经公司第七届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
大会,请予审议。

                              2021 年度公司总体情况
        2021 年,公司认真贯彻国家决策部署与监管政策要求,沉
着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严峻考验,保持战略定力,稳抓执
行落地,有序推进战略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新成绩,同时科学统筹疫情防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质量、效
益、规模、结构实现四线并进,新一轮五年战略规划(“二二五
五”战略1)顺利起航。期内,公司主要取得如下经营成效:
         资产质量持续向好。期末不良贷款率 0.86%,较上年末下降
0.21 个百分点,实现连续 20 个季度下降,资产质量在上市银行
中处于优秀水平;拨备覆盖率 567.71%,较上年末提高 98.17 个
百分点,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增强。
         经营效益较快增长。2021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93.61 亿
元,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92.61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18.36%、29.77%,增速均位于上市银行前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达到 12.33%,较上年提升 1.19 个百分点。
         资产规模稳步壮大。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达到

1   “二二五五”战略即基于两大转型实现两维目标,坚持五大业务聚焦,提升五大核心能力。
                                                1
13,905.6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8.93%,贷款余额 5,885.63 亿元,
存款总额 8,106.58 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 21.69%、16.14%。
    业务结构逐步优化。小微、制造业贷款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
22.10%、30.03%,均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房地产贷款规模逐
步收敛,理财业务顺利完成净值化转型。
    市场评价不断提升。在英国《银行家》“2021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攀升至 144 位,排名较上年提升 30
位;五度蝉联金融时报社“年度十佳城市商业银行”奖项。

                 2021 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
    一、强化战略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1、更新制定战略规划、明确战略定位。2021 年,在经济下
行、动能转换以及利率市场化、经营数字化、中小银行加速分化
的背景下,经对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银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
展现状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诊断,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新一轮
五年战略规划(2021-2025)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按照
新规划,未来五年公司将继续秉承“中国价值领先银行”的发展愿
景,坚持“客户导向,数智赋能,持续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的战
略定位,全面部署推进“二二五五”新战略(基于“客户导向”“效能
驱动”两大转型,实现财务和客户两维目标,坚持五大业务聚焦、
提升五大核心能力,再造一个杭银),争做“优等生”和“好银行”。
新一轮五年战略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再上新台阶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彰显董事会偕同高级管理层自我加码、奋楫前行的决心。
为统筹和优化资源有效配置,公司还编制了与五年战略规划相适
应的科技、人力、网点等专项规划。
    2、加强战略管理,转型发展初见成效。2021 年,公司全面
启动实施“二二五五”战略,有序推进重点业务纵深发展,努力拓

                              2
展利润增长极,积极构建均衡发展基础上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公
司金融“六通六引擎”2全面提升,拓户攻坚与中收增长成效显著。
期内首获省级财政国库代理资格,债券承销规模突破 1,400 亿元,
财资平台、资产管家、出口易贷等产品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化
取得新进步,“4+4+N”3科创金融布局基本成型;零售金融坚持“五
位一体”4零售战略布局,深化零售专业化运营,加快财富业务布
局,加强消费信贷建设,同时深化数智赋能,推进管户制落地和
营销部署平台首期建设,积极提升客户运营能力,客户 AUM 与
储蓄规模保持稳健增长;小微金融继续坚持“抵押、信用、数据”
三个方向,稳健实施“两个延伸”5。期内深入推进“六大体系”6建
设,坚持专业专营,深耕目标客群;推进“台州小微金融模式”复
制推广,成立信用小微事业部,打造“线下+线上”新小微模式,
小微信用贷款实现较快增长;金融市场建立健全投研与服务互动
机制,灵活把握投资交易节奏,投资收益超预期。同时精细化管
控负债成本,优化客户管理与产品服务,中收结构呈现多元增长
极。其中托管业务在品种、规模、收入等方面均获佳绩,公募托
管规模突破 1,300 亿元,对客业务保持高增长。
      3、支持子公司发展,推进综合化经营。2021 年,董事会完
善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进一步厘清母行在控股子公司公司治
理、风险防控、财务管理、高管考核等方面的职责边界,集团化
协同发展取得新进展。期内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顺利完成全部
批次的管理人变更,期末理财产品净值化比例达到 100%;老产

2 “六通”即政务通、城融通、投融通、跨境通、产融通、共赢通,“六引擎”即财资金引擎、贸易金引
擎、外汇金引擎、债券金引擎、上市金引擎、科创金引擎。
3 “4+4+N”即在科技文创金融事业部基础上成立北京、上海、深圳三大科创金融中心,同时提升南京、合

肥、宁波、嘉兴四个区域城市专营机构的科技金融专业化经营能力,并在若干个省内直属分支机行设立特
色机构或团队。
4 “五位一体”即制胜财富业务、巩固消费信贷、贯通内外生态、提升数字赋能、强化专业运营。
5 “两个延伸”即向企业客户延伸和向信用贷款延伸。
6 “六大体系”即组织、考核、队伍培训培养、营销、产品和服务、风控。

                                              3
品规模持续压降,新客定制、“金钻”系列等新产品平稳承接,市
场口碑逐步提升,全年理财规模保持稳健增长,理财手续费收入
较快增长,为集团中收占比提升作出积极贡献。期内,董事会加
大对非并表持牌机构的支持。通过参与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杭银消金”)定向增发、受让海亮集团及西班牙对外
银行所持其全部股份、批准其高管中长期激励方案,公司积极维
护杭银消金公司治理稳健运行,同时充分激发管理层创业干事活
力。经过初创期的磨砺探索,杭银消金现已走上良性的高质量发
展之路,期末杭银消金贷款规模达到 355.62 亿元、全年实现净
利润 4.51 亿元,贷款规模与净利润增速处于行业领先,主要财
务指标与风险指标均优于行业平均,市场综合排名晋升至行业前
七,监管评级、市场评价和品牌效应得到明显提升。
      4、强化科技、人力与网点建设,助推战略落地。期内公司
编制“数智杭银”专项规划,明确 20 个重大项目,分阶段、有重
点地推进科技攻坚与数字化转型;推行科技人才强军计划,加大
科技人才引进和储备,优化科技人才队伍结构,重点培养复合型
人才;专班参与省、市数字经济系统建设,优化“亲清在线”“民
生直达”平台应用;完成核心系统基础架构论证以及应用系统原
型设计,有效促进金融科技对业务发展和组织管理的高效赋能;
积极完善数据治理,建立统一指标库、共享标签库、分析模型库,
提升整体数据服务能力。编制人力资源专项规划,坚持“人才兴
行”理念,深化识别、招聘、培养、选用、激励的人才发展体系,
规划三年新增员工 4,000 人左右,重点支持信息技术人员,并加
大对零售小微营销人员、风险经理、产品经理、审批官等重要岗
位和紧缺人才的配置力度;完善“3331”7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干部

7 “3331”即实施“新三化”(体系化、数字化、专业化)、推进“三教”建设(教材、教师、教法)、做精
做优“三航一营”(启航工程、领航工程、远航工程、战训营)。
                                                4
梯队建设,加大优秀年轻干部使用力度,持续推进“三化”项目建
设。编制机构发展专项规划,以大零售战略为指引,聚焦重点城
市,科学优化布局,加大全国百强县(区)、重点乡镇街道等区
域的网点设置,规划五年内新设网点 120 个,调整优化网点 77
个;启动辖属机构网点高质量发展“双三十”8实施方案,坚持“抓
两头、带中间”思路,推动网点分层分类管理,激发机构经营活
力;深化智慧运营、集中运营,推进物理网点转型,升级支付结
算产品,促进业务线上化、服务远程化,提升客户体验。

      二、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治理高效运转
      1、积极有效应对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2021 年,因自身战
略调整及资本配置需要,公司第一大股东澳洲联邦银行(“CBA”)
告知公司其拟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外方股东减持将使公司的股东
和股权结构产生较大变化,并因此可能影响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资
本补充,董事长和经营层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应对方案。期内,
公司积极寻找有资金实力、与公司经营理念相契合且符合股东资
质的受让方。最终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22 年 2
月 28 日,两家杭州市属国有企业与 CBA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CBA 所持的公司 10%股份,同时 CBA 承诺
其剩余所持公司 5.56%股份将锁定三年不转让。本次杭州市国有
资本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CBA 所持公司股份,最大程度减少了
对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预期造成的负面影响,国
有资本增加对公司持股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助于巩固公司治
理,并可助力公司拓展区域内民生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金融
服务,进一步支持区域内实体经济更好发展。


8 推动网点分层分类管理,激发机构经营活力,促进全行区域协调发展:遴选 30 家经营情况良好且发展潜
力较大的辖属支行,通过三年培育,形成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样板,起到“头雁”引领作用;筛选产能相
对靠后的三十家辖属支行,通过三年转型发展,形成破茧“蝶变”的转型样板。
                                              5
    2、董事勤勉尽责,议事机制规范高效运转。2021 年,董事
会积极克服新冠疫情影响,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全体董事勤勉尽
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会议亲自出席率
99.28%),利用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贡献了宝贵
的智慧和力量。全年,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2 次,审议议案
13 项,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
听取及审议议案 54 项,董事会对战略规划编制、可转债转股价
格下修、金融债发行等重要事项进行高效决策;各专业委员会共
召开会议 16 次,审议议案 46 项,会上各位委员依据自身专业背
景与执业经验向董事会积极建言献策,形成“真诚坦率、敬业尽
职”的议事氛围,切实提升了董事会的运作效率与决策质量;独
立董事依法履职,就利润分配、内控评价、关联交易管理等 14
个事项发表客观、公允的独立意见,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权益;部分董事还通过邮件、电话、通讯软件等方式及时了解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期内,公司组织召开 4 次专业委员会专题调
研活动,与会委员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关于人力资源专项规划、内
审“三化”建设、授信审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汇报,并就关
键问题与管理层进行深入讨论,进一步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同
时董事积极参加上交所、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的专题培
训,累计参加培训 16 人次,董事履职能力得到提升。
    3、完善治理体系,公司治理保持良好评级。公司董事会一
直致力于优化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经过
多年实践,董事会与党委会、监事会、经营层等公司治理相关主
体职责分工清晰,同时又高效配合、密切协同,形成了“党委核
心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依法监督、经营层授权经营”
的稳健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
深化。2021 年,公司董事会牵头积极推进战略管理、规范股权
                            6
管理、完善内控与风险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同时结合监管机构
监管意见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改进股东行为治理、
关联交易管理等薄弱环节;年内董事会对主要股东开展主动管
理,紧跟监管要求完善股东义务提示函、主要股东声明与承诺等,
巩固股东合规履职意识,主要股东均积极配合、规范接受监管约
束。期内公司在银保监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中获
B 级评级,评级在全国银行保险机构中处于第一梯队。

    三、优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合规经营质效
    1、坚持不以风险换发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获新成效。
一是更新制定风险合规偏好,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细化对制造
业、民企、小微企业的风险防控要求,保障各类资产有序有效投
放,促进业务高质量发展;二是制定首份恢复与处置计划,弥补
应对极端风险情形下纲领性文件的空白。董事会定期听取风险管
理报告,重点关注疫情对资产质量、业务连续性的影响,重视对
数字化创新、反洗钱等新风险点的监控,监督风险政策执行情况;
三是深化数智风控技术应用,有序推进全口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建设,期内授信审批作业系统、智慧贷后 4.0、FTP 系统、市场
风险数据集市等重点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数据建模能力显著提
升,基本实现“全客户、全品种、全流程”的管理目标;四是坚持
大额风险排查、信贷结构调整、员工行为管理“三大法宝”,开展
受房地产调整政策和高风险房企影响客户、融资性贸易业务等多
项排查,推进实施管户审批人制度,大额风险管控成效明显;五
是深化贷后管理机制,大额风险清收完成全年处置目标。升级改
造资产保全系统,有效提升逾期客户资金监管能力。2021 年,
公司未出现大额爆雷风险,新增不良贷款保持低位,不良贷款率
实现连续 20 个季度下降,拨备覆盖水平再创新高。

                            7
    2、坚持合规立行理念,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落到更实处。
一是形成合规风险监测常态化机制,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定期听取问题整改落实与合规达标情况的报告,董事会每年
听取监管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持续推进整改落实与合规达标;
二是狠抓员工行为管理,年内经营层推广案防“三化”手册,建立
诉前案防预审机制,多次开展员工行为六大排查与飞行检查,分
类处置与严肃问责并举,员工合规意识不断提升;三是开展“内
控合规建设年活动”,聚焦管理重点难点制定年度内控检查计划,
实施内控制度优化三年行动计划,同时继续深化“双基”管理(基
础管理、基层管理),完成 10 项总行重点工作和 248 项机构重点
项目;四是加强洗钱风险管理,并完善消保投诉处置机制、细化
服务监测标准,期末公司在人行年度消保工作考核中获得 A+等,
总分排名第一;五是董事会持续加强内部审计垂直管理,定期听
取内审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内审重点
关注各类风险管控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加强内外部
审计交流与审计结果运用,提升内外部审计监督力度。2021 年,
公司未发生重大内控合规风险、反洗钱风险事件及监管案件。

    四、增强信披与投关联动,市场认可度提高
    1、高标准、严要求,合规高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一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高质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一步拓
展与深化自愿性信息披露。2021 年,公司在法定信披媒体、上
交所及公司官网及时、规范地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治理文本、股
东通函等 107 份文件(4 项定期报告、62 项临时公告、41 项其
他文件),合计约 195.83 万字。全年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人业务
未发生差错。同时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主动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历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内容,进一步介绍

                             8
战略规划核心要点、业务结构调整方向、风险防控重点举措、对
宏观经济政策的解读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等,拓展投资者获取公司
信息的宽度与深度,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
    2、重视与资本市场沟通,积极展示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始
终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持续深化与市场沟通,积极主动做好市
值管理工作。2021 年,根据董事会要求,经营层克服新冠疫情
影响,积极采取措施有效维护投资者关系。期内加强董办投关团
队人员配置,提升投关管理的主动性与专业性;全年接待投资者
线上线下调研、参加券商策略会近 40 次,合计接待基金、资管、
保险、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 500 余人次;召开年度业
绩说明会和三季度投资者交流会,加强与中小股东交流,其中年
度业绩说明会被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评为“上市公司 2020 年报业绩
说明会优秀实践案例”。期内,经营层带队前往广州、深圳,面
向十家知名公募基金开展反向路演,积极宣讲公司的战略定位、
发展方针和经营成效,取得良好反响。期末,公司 PB 在境内上
市银行中排名第 4,估值水平保持在行业前列。

    五、顺利实施再融资,精细化开展资本管理
    1、成功发行 150 亿可转债。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资本管理规
划(2020-2022 年)的安排,近年来公司稳步推进外源资本补充。
在 2020 年完成向证监会申报和反馈意见回复的基础上,2021 年
2 月,公司 150 亿元可转债发行项目获得证监会的核准批复,2021
年 3 月,公司成功发行 150 亿元可转债并于 4 月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本次可转债发行为公司募集低成本资金 150 亿元,有力支持
了公司业务发展,可转债转股后将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期内,董事会根据市
场行情变化,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下修可转债转股价

                             9
格,以推动可转债转股,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2、加强资本使用统筹管理。2021 年,董事会审议通过五年
战略规划、财务预算方案等议案,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发展
目标,积极响应监管政策要求,持续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投放,同
时加强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管理,优化风险资产规模
分配和管控机制,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继续优化,风险加权资
产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资本使用效率得到提升。通过不断提升
管理水平,全年公司实现拨备前利润总额 210.95 亿元,增速
17.16%,净利润 92.61 亿元,增速 29.77%,增速水平在同行业中
保持前列,有效提升了内生资本补充能力。同时,董事会强化对
资本充足的监测与评估,审议通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报告,
对主要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开展压力测试,并动态测算资本缺
口,据此制定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确保公司风险水平
与资本总量相适应。报告期,公司还启动了资本计量合规项目,
为 2023 年落地实施巴三新标准法做好准备。

    六、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强化社会责任担当
    1、构建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一是健全绿色金融发展体系,
期内制定《2021 年度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
重点支持的客群、领域和配套产品服务,同时在授信政策和总分
行的组织架构与团队建设等方面予以相应安排,持续提升绿色金
融专业服务能力。2021 年,公司绿色贷款余额达 419.32 亿元,
增幅 33.19%,不良率低于全行平均水平,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1 年第四季度绿色信贷业绩评价中,公司位列所在地市 23 家
法人金融机构第 1 位。二是践行低碳运营,并积极支持制造业企
业绿色发展。公司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积极推行柜面无纸化
改造,大力推广业务线上办理模式,并对在建大楼采用可再生能

                            10
源利用、节能照明、新热风回收系统等绿色生态节能技术,打造
高品质节能减排项目。在支持客户绿色发展方面,公司积极探索
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以满足绿色企业和项目的
多元化融资服务需求。期内公司先后落地全国首单民营企业可持
续发展挂钩债券、上市城商行首单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浙江省
首单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和服务,并获得首批碳中和债
主承销资格,积极助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2、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一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持
开展与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工作,同时积极参与春风行动,持续
援助企事业单位特困职工、低保家庭、残疾人困难家庭,此外向
亚运会、亚残运会和多个慈善项目捐款,支持国家体育事业发展,
关心、关注贫困学生的全面成长;二是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创新
涉农产品和服务模式,以丰富的金融产品、健全的服务体系,持
续扩大涉农金融服务覆盖率,满足乡村振兴领域重大工程与重点
项目的多样化金融需求,期末涉农贷款余额 739.30 亿元,同比
增长 26.10%,高于全行平均贷款增速;三是助力共同富裕示范
区建设,制定《“信未来共富计划”支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
示范区的行动方案》并细化行动目标及任务清单,聚焦理财推动
中低等收入群体双倍增计划,聚焦区域短板加大对 26 县农业农
村现代化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推出“整村授信”,优化支农
惠农金融服务,协助村民办理业务实现“一次银行都不用跑”。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重点
    一、2022 年度公司经营目标
    2022 年,公司将坚定“二二五五”战略不动摇,坚持“稳中求
进”总基调,坚持客户导向、数智赋能,统筹推进“稳增长、稳质
量,增客户、增营收,优结构、优支撑”,突出综合化服务、突
                            11
出精细化管理、突出体系化经营,在“更智、更轻、更精、更专”
的轨道上加快推动二次转型。主要经营目标如下:
    2022 年资产总额增长 10.6%左右、净利润增长 15%左右,不
良贷款率控制在 0.90%以内,各项核心监管指标保持达标。
    (特别提示:2022 年度经营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
质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调整、市场需
求状况和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投资者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
认识,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二、2022 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
    1、强化战略执行,推动战略有效落地。2022 年是公司业务
转型、提质增效的关键期,董事会将偕同经营层推动战略执行一
以贯之。重点围绕“从产品导向客户导向转型、从规模驱动向效
能驱动转型”两大转型目标,积极构建以客户拓展运营、产品迭
代升级、团队提升壮大为主要支点的新发展格局。业务发展策略
上,全力推进制胜财富落地、持续巩固发展消费信贷、继续实施
小微两个延伸、做强公司金融压舱石、深化科创金融 3.0、着力
推进资管投研建设,加固差异化竞争护城河。
    2、健全运作机制,强化公司治理建设。一是健全资本管理
长效机制,强化资本的精细化管理,加强内源资本积累并积极推
进可转债转股,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二是修订公司治理
基础制度,搭建与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相衔接的制度
体系,完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三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董事
会决策与传导机制,强化董事履职并加强专业委员会运作,促进
董事会作用发挥,更好赋能经营管理。四是健全差异化股权管理
机制,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信息披露与投关管理协
同机制,积极有效向市场传递公司投资价值。

                            12
    3、固本强基,稳抓风险防控不动摇。2022 年,董事会将继
续重视深化全面风险管理,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一是以风险合
规偏好为引领,持续改进风险政策、授信标准、应急预案等,确
保风控策略的执行覆盖全员全程。二是深化全口径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数据量化分析等新技术应用,提升风控体
系智能化水平。三是重点防控信用风险,加强超大额授信关键环
节管控,加速存量风险出清与新增风险处置。
    4、推进数智赋能,培育发展新动能。2022 年,董事会将支
持经营层稳步实施“数智杭银”既定计划,深化全行数字化转型。
一是推进重点科技项目攻坚,根据战略规划进程合理排期,聚焦
四大业务条线需求,促进科技与业务有机融合。二是加快“数据
中台”建设,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分析、应用与服务能
力。三是加强科技团队建设,加大复合型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
完善核心人才管理机制,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情况和 2022 年度的工作安排
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
     2021 年,监事会忠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
职责,围绕“监事会规范运作、重点领域监督强化、履职能力提
升”等方面精准发力,实现监事会工作质效全面提升。
     (一)规范监事会运作,有序组织和参加各项会议
     2021 年,监事会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 21 次,其中监事会会
议 7 次,审议听取议题 39 项,监事亲自出席率 98.4%;专业委
员会 7 次,审议议题 17 项,监事亲自出席率 96.7%;专题监督
会议 7 次,听取专题报告 7 项。监事会合理规划全年会议安排,
不断扩展监督领域,丰富监督内涵。各位监事认真审阅分析会议
材料,独立行使表决权,并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工作实践客观公
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与此同时,积极列席董事会、高级管
理层会议等应列席的会议,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研究讨论重大
事项的决策过程,以及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披露程序进行
监督,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合规。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一是有效开展履职监督与评价。通过列席相关会议、调阅文
件资料、开展调研监督等方式,持续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情况,重点关注其在公司治理、战
略转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与此同时,积极开展
                                 14
年度评价,围绕先进性、全面性、专业性、合规性、独立性、协
作性六项原则,组织开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
职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结果,提出评价建议,促进
依法合规履职尽责。
    二是不断深化财务监督。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预决算等报告,及时了解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及其执行情况、重要
经营活动与经营变化趋势,积极关注效益、规模指标的完成情况
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的控制情况。加强与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
机构的信息沟通,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
保定期报告编制过程和内容要点合法合规。积极关注外部审计工
作质量,对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是持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监督。扎实做好风险
内控管理的日常监督,全面了解公司整体及各业务条线的风险内
控情况,尤其是风控管理的薄弱点及针对薄弱点采取的管理措施
与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管
理、洗钱风险管理、全行信贷风险控制情况等专题监督,同时加
强对分支机构的风险合规督导,促进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的
提升。
    (三)深入开展专题监督与调研,赋能高质量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战略监督职能。组织开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零售业务转型升级情况等专题监督项目,全面检视上一轮规划实
施成效尤其是作为战略重点的零售业务转型升级情况,为新一轮
规划实施建言献策,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是聚焦监管热点和市场关切开展专题监督。组织开展资本
管理专题评价,分析研判资本管理现状并提出完善意见,促进资
本管理水平提升。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监督,形成监督
意见和建议,促进消保工作管理提升。
                           15
    三是深入分支机构开展专项调研。组织开展分支机构绩效考
核专项调研、杭州县域机构转型发展情况专项调研,以点带面关
注全行政策实施和战略转型,并从监事会角度提出意见建议,进
一步提升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价值。
   (四)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交流沟通
    2021 年,监事会在自身建设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妥善做好
监事换选工作。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程序及时增补一名股东
监事,提名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二是持续强化监事会制度建设。
组织修订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三项办法,全面
补充评价内容,多样化设置评价维度,差异化制订评价指标,使
履职评价办法更具适用性与导向性。三是持续夯实监事会能力建
设。组织监事参加“商业银行监事会政策、监事会实操要点解析
及能力提升”“公司治理准则解读”等专题培训,积极开展与省内
外城商行的监事会工作交流,提升监事会整体素质。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就有关
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其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现行
会计准则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核,该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6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一
致。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
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
对此报告监事会没有异议。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方面存在重
大缺陷。
   (七)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
议案没有异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
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八)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未发现违反制度的情形。
   (九)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未发现披
露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7
    三、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安排
    2022 年,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紧密围绕经营发展主线和公司治理要求,重点做好
以下工作:
    (一)以专题监督与专项调研为重要抓手,切实提升监事会
监督实效。一是选好课题。进一步完善监事会专题监督机制,积
极围绕战略规划重点、风险防控要点、市场关切焦点制订开展具
有监督调研价值的新课题,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发展。二是做
深调查。进一步完善监事会“事前研究+集中座谈+调研总结”的专
题项目模式,加强事前研究,提升现场调查质效,对于一些专业
性较强的课题及时借调专业条线的资源与力量,加大监督课题的
深度与广度。三是落实反馈。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提示重点风险
问题,并积极拓展监督手段和载体,在常规发送“监督意见书”的
同时,积极探索“监督问询”“监督提示”等监督形式,确保监事会
监督意见和关注要点及时传达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升监事
会监督的前瞻性。
    (二)实现日常监督的常态化,坚持程序到位与监督实质并
重。一是进一步完善履职监督与评价体系。加强对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
度履职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履职评价的结果运用,促进“三会一
层”成员依法合规履职尽责。二是继续将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
状况、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事项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坚持事前
监督与过程监督结合,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并重,依法合规审
议听取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及各项经营管理报告,加强
财务、风险指标的日常监测与分析,审阅内外部检查报告与信息,
监督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关注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三)持续强化自身建设,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监事会将围
                             18
绕“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专业素质、健全履职支持体系”等三大重
点持续发力,有效保障自身高效运作。一是提高监事会会议统筹
性与精细化水平,合理规划全年会议安排,提高监事会议事监督
效能。二是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监管新规更新监督职责,
完善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各项事务有章可循、议事流程严谨有
序。三是适时开展专业培训、行外交流、专题研讨等综合性活动,
提升监事专业素质与监督认知水平。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结合公司 2022 年工作目标,公司拟定了
如附件所示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上述报告及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
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一、2021 年财务决算情况
    2021 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与诸多困难挑战,全行上
下共同努力,围绕高质量发展主线,持续推进业务转型和管理提升,
实现了规模稳健增长、效益大幅提升以及资产质量持续改善。全行
主要预算目标任务较好完成,“二二五五”战略规划实现良好开局。
    (一)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2021 年,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作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
    (二)预算执行情况
    1、业务规模。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表内资产总额 13,906
亿元,较上年增加 2,213 亿元,增幅 18.9%,高于预算 1,313 亿元,
预算完成率 110.4%;负债总额 13,005 亿元,较上年增加 2,121 亿
元,增幅 19.5%,高于预算 1,286 亿元,预算完成率 111.0%。各项
存款余额 8,087 亿元,较上年增加 1,122 亿元,增幅 16.1%,高于
预算 571 亿元,预算完成率 107.6%;各项贷款余额 5,886 亿元,较
上年增加 1,049 亿元,增幅 21.7%,高于预算 600 亿元,预算完成
率 111.3%。
    2、经营效益。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293.6 亿元,较上年增加
45.6 亿元,增长 18.4%,预算完成率 109.5%;净利润 92.6 亿元,
较上年增加 21.2 亿元,增长 29.8%,预算完成率 118.0%。
    3、资产质量。公司不良贷款率 0.86%,较上年降低 0.21 个

                              21
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05 亿元,同比增长
54.37%;拨备覆盖率达到 567.7%,同比提高 98.2 个百分点,风
险抵补能力明显增强。
    4、资本情况。截至 2021 年末,资本充足率 13.62%,较上
年下降 0.79 个百分点。公司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8,640 亿元,较上
年增加 1,256 亿元,主要是期内公司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投
放及直接融资支持。

    二、2022 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将统筹内外因素,在强化战略引领基础上,
提高客户经营能力,推动资产负债合意发展,持续促进“规模、
效益、质量”的协同发展。2022 年公司主要目标如下:
    1、总资产 15,380 亿元,较上年增加 1,470 亿元左右,增幅
10.6%左右;
    2、总负债 14,400 亿元,较上年增加 1,400 亿元左右,增幅
10.7%左右;
    3、实现净利润 106.5 亿元,较上年增加 13.9 亿元,增幅 15%
左右;
    4、不良贷款率控制在 0.9%以内;
    5、资本充足率保持在 12.5%以上。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开源节流,力争以更好
的盈利水平回报投资者;但同时上述预算尚无法完全包含经济发
展情况以及货币与监管政策调整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盈利的影响,
如存在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因素对年度预算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
将及时研究应对。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四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2021 年度公司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审定的 2021 年度母
公司会计报表,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865,445.6 万元,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973,487.3 万元(其中 2021 年初可供分配利
润 2,261,744.3 万元,扣除 2020 年度应付普通股股利 207,557.0
万元,扣除优先股股息 52,000.0 万元,扣除永续债利息 28,700.0
万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838,932.9 万元。
     考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和对商业银
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业务
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拟定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按当年税后
利润 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计人民币 86,544.6 万元;
     2、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按 照 风 险 资 产 余 额 的 1.50% 差 额 计 提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人 民 币
243,369.0 万元;
     3、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
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3.5元人民币
(含税)。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普通股总股本5,930,255,051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2,075,589,267.85元人民币
(含税)。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现金
股利总额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份数
                                  23
最终确定,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不变。
     4、经上述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
施,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资本积累,不断增强风
险抵御能力,持续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按照以上分配预案编制的利润分配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净利润                              1                     8,654,456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19,734,873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3                    28,389,329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                       865,446
      提取一般准备                      5                     2,433,690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6                    25,090,193
  减: 应付普通股股利                   7                     2,075,589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8
四、未分配利润                          9                    23,014,604

     利润分配后股东权益变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项目          行次   分配前       分配后           差异
股本                      1      5,930,255    5,930,255               -
其他权益工具              2     18,423,157   18,423,157               -
资本公积                  3     15,207,040   15,207,040               -
其他综合收益              4      2,169,750    2,169,750               -
盈余公积                  5      5,317,036    6,182,482         865,446
一般风险准备              6     13,893,528   16,327,218       2,433,690
未分配利润                7     28,389,329   23,014,604      -5,374,725
         合计             8     89,330,095   87,254,506      -2,075,589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五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
     2021 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完善关联交易管理
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
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监
管政策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现将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021 年,公司制定了《关于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强化集团层面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优化调整了总行相关业务部
门和经办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分工、管
理要求,明确和规范了关联交易管理流程。该《意见》的制定是
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有助于公司完善关联交
易管理机制、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效率与质量。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021 年,公司认真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各类监管政策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监管政策对关联方和关联交
易类型、标准的不同划分,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定期更新确定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名单是关联交易管理
的源头。2021 年,公司遵循穿透原则收集关联方信息,每季提
示主要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包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25
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向董监高征集任职单位及
近亲属等关联方信息,并每季更新“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权决定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的关联方信息。建立不同监
管口径下动态的关联方名单/关联方档案,并定期提交董事会风
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审定并及时导入授信管理系统、打上关联方标识,据此开
展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同时关联方名单也及时发送总行
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二是严格关联交易审批与备案。公司于 2021 年初拟定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和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高管
层对预计额度项下的单笔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根据股东大会审定的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公司在授信管理系
统中对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额度控制,并由高管层按公司
内部授权审批程序规范审查审批预计额度内的单笔关联交易。报
告期,关联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授信,达
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公司召开董事会进行了审批。
    2021 年,公司银保监口径下每一关联方、每一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均符合银保监会
的限额指标要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严格遵守公允性原
则及相关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三是做好关联交易统计与报送。报告期,公司每月和每季对
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分类进行统计,确保各项关联交易
有效控制在监管指标之内,同时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按月向浙江
银保监局报告关联交易相关数据,并按季向银保监会报送 G15
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按季向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
监管系统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26
    四是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报告期,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公告、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等临时公告及年报、半年报等定
期报告的形式及时、充分、准确地对外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相关
事项均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通过关联交易
专项报告,公司每年向股东报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切实
保障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知情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年度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同样经由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是做实关联交易内外部审计。报告期,外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年度审计和半年度审阅,此外依据银保监
会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审计部
对关联交易管理进行了两次内部专项审计。内外部审计总体认可
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并提出了加强关联交易制度建设、优化关
联交易系统支撑能力等建议。公司均有针对性地拟定了加强关联
交易管理的措施与计划,以整改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运作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控制
关联交易风险。报告期共召开委员会会议 4 次,委员会认真审查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及 2021 年度关联方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并根据监管机构有关监管制度对关联方的定义,定期审定关联方
名单。同时,委员会定期接受关联交易数据的备案,并认真审查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通过充分履行关联交易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职责,保证了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维护了股东利益。
    (四)建立关联交易常态化管理机制
    报告期,按照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转发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
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积
                           27
极开展股权与关联交易的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
现的关联交易管理相关问题,及时报告、整改,建立了整改跟踪
评估台账、基础管理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存量
问题整改,同时主动总结经验、改进薄弱环节,严防新增问题风
险。此外,根据浙江银保监局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
建立了全量股东全口径融资监测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未纳入
关联方口径的非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交易行为特别是融资行为
的管控,提升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二、2021 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公司根据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交
所)及《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不同定义,分类识别与确定
关联方。截至 2021 年末,公司确认的各类关联法人共 514 户,
关联自然人共 1,468 名,具体情况如下:
                            表 1、关联方统计表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数量(户)    关联自然人:             数量(名)
    其中:银保监口径         484           其中:银保监口径       1,388
          证监口径           160                 证监口径           221
          会计准则口径       330                 会计准则口径       230
    全口径                   514           全口径                 1,468

     (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分为授信类与非授信类
关联交易,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
承兑与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
保函、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公司或公司发行的理
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涉及房屋
租赁、债券承销、委托管理、代理销售、资产托管等业务。
     2021 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总体情况如下:

                                      28
       1、授信类关联交易
                             表2、关联法人信贷类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按关联方口径划分
                           全口径关联      利息及手     银保监口径 证监口径 会计准则口
         业务品种
                           方业务余额      续费收入     关联方业务 关联方业 径关联方业
                                                            余额       务余额       务余额
贷款                         752,591.87    34,083.43      738,591.87 612,786.87    738,591.87
承兑汇票                       2,000.00          4.50      2,000.00      2,000.00       2,000.00
保函                           9,593.24         93.97      9,321.76      6,323.68       9,256.13
信用证                        47,730.12       135.07      47,730.12     30,730.12      47,600.00
权益类项目投资                97,815.00     5,669.40      97,815.00     97,815.00      97,815.00
非标准化债权投资             519,800.00    35,201.10     519,800.00    519,800.00     519,800.00

                             表3、关联法人资金类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按关联方口径划分
                           全口径关联                   银保监口径 证监口径 会计准则口
         业务品种                          利息收入
                           方业务余额                   关联方业务 关联方业 径关联方业
                                                            余额      务余额       务余额
债券投资                      68,523.00     4,332.61      38,523.00 52,459.00      35,397.00
存放同业(清算资金)             879.00             /              -       879.00         879.00
债券借出                               -         1.09              -             -              -
同业拆出                              -         1.29               -             -             -
利率互换                              -       121.64               -             -             -
债券质押式逆回购                      -       400.66               -             -             -
同业借款                     125,000.00     2,193.09               -             -    125,000.00
同业借出                      80,000.00     4,186.39               -             -     80,000.00
注:上表中“-”表示报告期内发生过该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但期末余额为零;“/”表示报告期内产生利息收入
近乎为零。

                               表4、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按关联方口径划分
                           全口径关联                   银保监口径 证监口径 会计准则口
         业务品种                          利息收入
                           方业务余额                   关联方业务 关联方业 径关联方业
                                                           余额       务余额       务余额
贷款                          15,702.44       766.40      14,715.55     2,775.96     2,897.14
信用卡透支                        34.69          0.11         34.69              -              -
注:以上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三表中,由于三类口径关联方名单存在交叉,全口径业务余额不等于三类口径
业务余额的简单加总。

         2、授信类关联交易集中度情况
         截至2021年末,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最大余额、对单
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最大余额分
                                               29
别为29.98亿元、123.68亿元,对全部关联方的合计授信余额为
131.14亿元,分别占公司2021年末资本净额的2.59%、10.68%、
11.32%,均在监管指标的控制范围内(≤10%、≤15%、≤50%)。
     3、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表5、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交易内容                  收付方式   发生金额
   房屋租赁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向关联方支付租赁费    支出        201.31
                 与关联方合作开展“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
   购买保险                                              支出       355.99
                   险”贷款产品,向关联方支付保费
                 公司作为承销商,为关联方承销发行短期
   债券承销                                              收入       714.51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收入手续费用
                 杭银理财为公司管理相关业务,公司向杭
业务委托管理费                                           支出      12,900.00
                       银理财支付业务委托管理费
                 部分关联法人为公司管理资产,公司向关
   投资管理                                              支出      7,380.36
                         联方支付投资管理费用
   托管服务            为关联方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收入      3,567.62
代理销售手续费         为关联方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收入      1,696.15
   委托理财              为关联方提供理财服务            收入      2,602.09

    三、2021 年关联交易的定价分析
    报告期,公司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商业原则开展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
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交易协议中予以
明确。授信类关联交易中,关联法人的贷款利率相对贷款基准利
率(LPR)的点差为加点-35BP 至 130BP 之间,关联自然人的贷
款利率相对贷款基准利率(LPR)的点差为加点 40BP 至 135BP
之间;承兑、贴现、保函、担保等业务按正常费率收取手续费,
资金业务的利率区间符合交易当时市场的利率行情。全部授信类
关联交易的定价水平均执行公司业务管理和监管机构的一般规
定,不存在优于一般借款人的情形。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中的租赁
费用、保费、承销费率、托管费用等则由公司与关联方根据市场
行情协商确定,不存在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情形。

                                      30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2021 年关联交易的风险情况分析
    公司的关联方主要为公司优质客户,自身实力较强、信用良
好。每笔关联交易发生前,公司相关部门均充分履行了事前调查
和事中审查审核职责,特别对授信类关联交易,公司实施授信后
的跟踪管理,进行季度监控和风险分类,并由风险管理部门每季
度提取业务信息,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良好的客户质量及充分
的风控措施有效防范了关联交易风险。
    2021 年末,公司关联方所有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风险分类结
果均为正常,业务质量优良,未发现实质风险异常情况。

    五、2022 年关联交易工作计划
    2022 年 1 月 14 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的《银行保险机构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提
出了更高要求。2022 年,公司将以《办法》为指引,进一步完
善管理机制并加强系统建设,努力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能力。
    (一)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公司将修订《杭州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明确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优化
管理流程,同时公司将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含控股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以强化对全行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的统筹协调,加强关联交易风险防控。
    (二)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
    2022 年,公司将积极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系统建设,以
实现对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为目标,努力提升关联
交易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主要将对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进行优化升
                            31
级,加强与 ECIF 系统及各大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交互,完善关
联方管理、关联交易报表和预警机控功能,并逐步对相关业务管
理系统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功能改造和完善。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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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六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商业银行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现拟定如附件所示的公
司部分关联方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请予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
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对本议案确定的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项下的单笔交易进行审批,该额度可使用至下次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止。同时
要求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
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必须严格
控制在监管限额内。
     2022 年,公司将进一步明确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对全行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统筹协
调;同时积极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系统建设,以实现对关联交
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为目标,努力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的信
息化水平,确保关联交易按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充分发挥优质关
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拓展业务。




                            33
             一、 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2021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2 年
序
                           关联方                          预计授        末实际    预计授 拟开展的
号
                                                           信额度        用信额    信额度      业务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85         12.07      27.85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          4.00       5.00
                              杭州金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50          1.00      11.50
                          杭州国际机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8.00          8.00       8.00
                                                                                             综合授信
     杭州市财开投资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00          1.98       3.00
                                                                                             业务(含
1    集团有限公司及     杭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00          0.28       3.00
                                                                                             债券授信
         关联体                 杭州金投实业有限公司        0.715          0.70       1.02
                                                                                               业务)
                              杭州金投智护装备有限公司               /                0.50
                              杭州金投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                1.00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           0.00       0.00
                                        合计               64.065         28.03      60.87
     杭州余杭金融控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60           4.60       8.00   综合授信
2
     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6.60           4.60       8.00     业务
                        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4.2          15.39      44.04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0           0.00       1.60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0.30           0.10       0.80
                          杭州和达意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65           0.31      19.19   综合授信
     杭州钱塘新区产             杭州和达物流有限公司                 /                4.64   业务(含
3    业发展集团有限           杭州东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80   债券授信
       公司及关联体             杭州和达能源有限公司                 /                3.10   及产品授
                        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信业务)
                              杭州和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00
                          杭州和达芯谷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                8.30
                                        合计                55.75         15.80      95.47
                      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0.00      20.00
                            杭州新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8.05          6.95      14.00
                          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8.55         16.20      16.20
                          杭州岑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68          9.68       9.68
                              杭州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3.00          0.00       1.00   综合授信
     杭州上城区国有
                            杭州清河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70   业务(含
4    投资控股集团有
                              杭州玉皇山南建设有限公司                                       债券授信
     限公司及关联体                                                  /                1.00
                                                                                               业务)
                              杭州涌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50
                            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2.00
                            杭州上城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               /                3.00
                                        合计                49.28         32.83      86.08
                                  杭州市拱墅区国有
                                                            40.00         25.00     41.00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60          0.60      0.60
     杭州市拱墅区国   上海中科润达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0.04          0.00      0.05   综合授信
     有投资控股集团                                                                         业务(含
5                             浙江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17.80          0.00      6.00
     有限公司及关联                                                                         债券授信
           体                 杭州月隐天城投资有限公司      12.20          2.00      9.00     业务)
                          杭州拱墅国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9.98         29.98     29.98
                              杭州拱墅国投物联有限公司               /               9.00
                          杭州拱墅国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00
                                              34
                                       合计             100.62        57.58   96.63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50
                                                        15.00                 14.00
                           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50
                               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5.00         4.00     5.00    综合授信
    红狮控股集团有             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3.00         0.00     2.00    业务(含
6
    限公司及关联体             江油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3.00         0.00     2.00    债券授信
                               拉萨汇鑫贸易有限公司      2.00         0.00     2.00      业务)
                           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3.00
                                       合计             28.00         8.00    28.00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7.50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2.00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6.00
                               杭州城联实业有限公司              —            4.00
                               杭州城景实业有限公司              —            3.05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50
                             杭州市沥青拌和有限公司              —
                               杭州诚寓实业有限公司              —            1.50
                     杭州市居住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6.20
                               杭州城投租赁有限公司              —            3.00
                         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0.19
                               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              —            1.24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4.45
                             杭州翠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           12.00
                           杭州临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            5.00
                         杭州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
                               温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              —           18.00
                               温州怡祥置业有限公司              —           10.00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                                    综合授信
    杭州市城市建设
                                                                 —            0.02    业务(含
7   投资集团有限公             集团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债券授信
      司及关联体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业务)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2.00
                         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有限公司              —             0.50
                               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             0.10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8.00
                         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3.00
                         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4.00
                         杭州市钱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1.00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40
                           杭州之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0.50
                               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                —             3.00
                               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              —             0.30
                               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              —             1.42
                               淳安杭燃燃气有限公司              —             0.70
                           杭州临安杭燃燃气有限公司              —             0.13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15.00
                               杭州滨江水务有限公司              —             1.00
                               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              —             5.90
                                       合计                      —           203.60

                                            35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1.00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0.20
                             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0.20
                           建德市十里埠港发展有限公司                 —             1.30
                           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           136.68
                               杭州交投物资有限公司                   —             3.00
                               杭州机场高铁有限公司                   —            50.00
                             杭州城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综合授信
     杭州市交通投资                                                                  1.65
                                                                                            业务(含
8    集团有限公司及      杭州交投建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0   债券授信
         关联体              杭州下沙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             6.50     业务)
                           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3.47
                         杭州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0.10
                             杭州交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0.10
                               杭州交投实业有限公司                   —             0.51
                               杭州星都宾馆有限公司                   —             0.80
                             杭州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07
                                       合计                           —           246.58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0        0.56      2.60
     浙江大华建设集
                       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00        0.01      1.00   综合授信
9    团有限公司及关
                       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0          -      21.00     业务
         联体
                                       合计                   24.60        0.57     24.60
                                                                                            同业授信
10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64.00        20.50   60.00
                                                                                              业务
                                                                                              个人贷
                                                                                            款、信用
11                       关联自然人                            5.00        1.57     5.00
                                                                                            卡透支等
                                                                                              业务
                              合计                            397.915     169.48     914.83
       注:1、上表中“—”表示 2021 年度该企业非本公司之关联方;“/”表示 2021 年度该企业未与
       本公司发生授信类关联交易。
           2、2022 年 2 月 28 日,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城投”)和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交投”)与公司股东澳洲联邦银行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拟分别受让澳洲联邦银行所持公司各 5%股份,由此杭州城投和杭州交投成为公
       司关联方。2021 年末,杭州城投及其关联体在公司的合计授信额度为 175.85 亿元,实际用
       信额度为 40.02 亿元;2021 年末,杭州交投及其关联体在公司的合计授信额度为 234.17 亿
       元,实际用信额度为 40.03 亿元。
           3、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徐飞女士为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徐飞女士任职单位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建设”)
       由此成为公司关联方。在成为公司关联方之前,大华建设及其关联体在公司就有合计授信额
       度 24.60 亿元,2021 年末,大华建设及其关联体在公司的实际用信额度为 0.57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
       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识别认定关联方。上述关联方的基
       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详见附件。
                                                36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预计的 2022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内容属于商
业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公
司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即遵
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交易。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的部分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基于
与相关关联方原有的合作基础,以及对关联方业务发展的合理预
期,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符合公司实际业
务需求,不存在利益输送以及价格操纵行为,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情况介绍》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37
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开集团”)成立
于1993年2月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
2-6号3501室-1,主要从事大宗原材料的批发贸易。
    截至2021年末,财开集团经审计并表总资产201.36亿元,总
负债61.65亿元,净资产139.71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2.29
亿元,净利润7.65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财开集团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公
司持股5%以上股东,向公司派驻董事徐云鹤先生,属于银保监
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财开集团关联体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投”)是公
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财开集团的控股股东,
公司徐云鹤董事任杭州金投董事、副总经理,属于银保监口径、
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杭州金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国际机场大厦开发有限公
司、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杭州金投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投智护装备有限公司、杭
州金投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杭州
金投控制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38
    二、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金控”)成
立于 2001 年 12 月 2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注册地址为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 999 号 2 幢 102-2,主要经营范围
包括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杭州市余杭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经营的资产、物业管理。
    截至2021年末,余杭金控未经审计并表总资产40.98亿元,
总负债20.71亿元,净资产20.27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32
亿元,净利润1.53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余杭金控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属
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三、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塘产业
集团”)成立于 1991 年 8 月 17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其
中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持股 90%、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公司
持股 10%,主要业务涉足产业园区和高端商务综合体开发与运
营、产业服务、产业金融和创业投资服务、高新技术实业投资等
多个领域。
    截至2021年末,钱塘产业集团经审计并表总资产164.04亿
元,总负债76.75亿元,净资产87.29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18.55亿元,净利润1.23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39
    钱塘产业集团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
人,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钱塘产业集团关联体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杭
州和达意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东
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和达能源有限公司、杭州和达高科技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杭州和达芯谷
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系钱塘产业集团控制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
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四、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上城区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 年 10 月更名为现名,以下简称“上城国
投”)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26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由杭
州上城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注册地址为上城
区中河南路 11 号 1 幢 101 室。经营范围包括:以授权经营的国
有资产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租赁、转让等形式从事资本经营
业务;服务:投资管理及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
物业管理。
    截至2021年末,上城国投本级未经审计总资产30.45亿元,
总负债2.63亿元,净资产27.82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5
亿元,净利润2,770.97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城国投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属
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40
    2、上城国投关联体
    杭州新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湖滨南山商业发展有限
公司、杭州岑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商城有限责任公
司、杭州清河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玉皇山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涌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杭
州上城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系上城国投控制的企业,属于银保
监、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五、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市下城区
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更名为现名,以下简
称“拱墅国投”)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30
亿元,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全资持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绍兴路 398 号国投大厦 1508 室。拱墅国投目前经营范围涉及国
有资产运营、大宗商品贸易、政府化基金、产业基金、市场化投
融资等,集团下设五大子公司,分管各个业务板块。
    截至2021年末,拱墅国投经审计并表总资产389.90亿元,总
负债260.50亿元,净资产129.40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91.91亿元,净利润9.25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拱墅国投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属
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拱墅国投关联体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科润达医学检验实
验室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月隐天城投资有
                              41
限公司、杭州拱墅国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国投物联有
限公司、杭州拱墅国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拱墅国投控制的企
业,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六、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集团”)成立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8 亿元,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
兰溪市东郊上郭。经营范围:对企业投资、参股;建筑材料的购
销;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证券、期货、金融
业务咨询除外);建材工业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截至2021年末,红狮集团经审计并表总资产668.68亿元,总
负债291.37亿元,净资产377.31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85.09亿元,净利润55.36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狮集团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章小华董事任董事
长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红狮集团关联体
    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
红狮集团控制、公司章小华董事任董事长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
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长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江油红狮
水泥有限公司、拉萨汇鑫贸易有限公司系红狮集团控制的企业,
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七、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42
         1、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城投”)
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8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65.72 亿元,注册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仙林桥直街 3 号 1501 室。杭州城投由杭
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分
别持股 89.02%、9.89%和 1.09%,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城投坚持“杭州重大城建项目的建设主体、城市基础设施的
投融资主体、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主体、优质高效安全的为民服
务主体”等“四大主体”职能定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
个最大化”的发展定位,在水务、公交、能源、环境、置业、城
建、类金融等七大业务板块深耕细作,砥砺奋进,将业务范围拓
展到了城建领域全产业链。
        截至 2021 年末,杭州城投经审计并表总资产 1,672.79 亿元,
总负债 1,080.64 亿元,净资产 592.15 亿元;2021 年实现营业总
收入 399.92 亿元,净利润 22.73 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022 年 2 月 28 日,杭州城投与澳洲联邦银行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杭州城投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澳洲联邦银行持有
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96,800,000 股1(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股
本的 5.00%),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体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杭州城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城景实业有限公司、杭
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杭州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金
1   该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43
泽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怡祥置业有限公司等 36 家企业系杭州城
投控制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八、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交投”)成立
于 2003 年 11 月 11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注册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 33 号交投科创中心 A 座 1502
室。杭州交投由杭州市国资委出资 18 亿元、占股 90%,浙江省
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2 亿元、占股 10%。杭州交投是杭州
市一级城建类国企,是杭州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投资、建设和
运营主体,主要承担收费性交通基础收费项目的投资建设,另有
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商贸及酒店经营等板块。
        截至2021年末,杭州交投经审计并表总资产890.98亿元,总
负债533.30亿元,净资产357.68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142.98亿元,净利润6.48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022 年 2 月 28 日,杭州交投与澳洲联邦银行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杭州交投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澳洲联邦银行持有
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96,800,000 股2(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股
本的 5.00%),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体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杭州交投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建德市十里埠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
公司、杭州交投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机场高铁有限公司,杭州城
2   该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44
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交投建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15 家
企业系杭州交投控制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
关联方。


       九、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1、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建设”)成立于
1997 年 7 月 12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 751 号。大华建设由陈鱼海和陈
鱼多各持股 80%和 20%,大华建设的主要运营主体为建筑施工板
块。
    截至2021年末,大华建设未经审计并表总资产105.31亿元,
总负债51.98亿元,净资产53.33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2.64
亿元,净利润13.03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大华建设是公司主要股东,公司监事徐飞女士任财务总监,
属于银保监口径、证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2、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体
    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为大华建设控制的企业,属于银保监口径的公司关
联方。


       十、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银消金”)成立于
2015年12月3日,是浙江省首家获批筹建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
                              45
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38号,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25.61亿元,公司作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42.9481%。
    截至2021年末,杭银消金经审计并表总资产366.45亿元,总
负债321.42亿元,净资产45.02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82
亿元,净利润4.51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银消金是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联营企业,属于
银保监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十一、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
管政策定义的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4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七

               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 2019 年开始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
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可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相关审计服务。
     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
的证券服务执业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在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
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
求。普华永道中天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经商务谈判,公司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
计费用合计人民币 353 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
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47
附件: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 1993 年 3 月 28 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经批准于 2000 年 6 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经 2012 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 号
批准,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
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
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 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
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 257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1401
人,其中自 2013 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人数为 346 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 年度)的
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61.15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56.92 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28.61 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 2020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

                             48
数量为 103 家,A 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5.84 亿元,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
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公司同行业(金融业)的 A 股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共 1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
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 3 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
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普华永道中天四名初级员工因其个
人投资行为违反独立性相关规定,于 2019 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对
其个人出具的警示函,上述个人行为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质量控
制体系的有效性或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该四名人员随后均
已从普华永道中天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
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章,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
会员,2000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19 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98 年起开始在本

                            49
所执业,近 3 年已签署或复核 7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胡亮,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7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95 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 3
年已签署或复核 8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童咏静,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7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2 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 3
年已签署或复核 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 2022 年度审计机构,项目
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章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胡亮先生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童咏静女士最近 3 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
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普华
永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章先生、质量复核合
伙人胡亮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童咏静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
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
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拟就 2022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项目向普华永道中天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353 万
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6 万元),较 2021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费用增加人民币 15 万元,同比增加 4.43%。

                            5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八

              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 1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
年第 3 号)对关联方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类型进行了调整,对关
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也有所提高。此外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业务规则中涉及关联交易管理
的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整合与调整。为满足上述最新监管要求,
同时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公司拟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
要涵盖如下方面:
     一、遵循监管标准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依据不同监管机
构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不同定义以及对关联交易标准的不同划
分,公司分类识别关联方,分类界定关联交易类型,进而分类履
行关联交易审议审批、信息披露、统计备案、报告报送等程序。
     二、构建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管理框架。新增相关条文明确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额度管
理、统一审批管理和统一信披管理,建立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管理
机制,加强整体风险防控。
     三、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和规则。按照最新监管规定,区
分不同监管口径下各类关联交易审议流程、披露标准和交易金额
判定规则,优化制度结构布局,理顺条文内在逻辑,增强《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审议、披露、报告、定价等内容与监管新
规、公司实际管理之间的适配度。

                             51
       四、细化各层级关联交易管理职责。明确董事会对关联交易
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
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在总行管理层面跨部门设立关联交易
管理办公室并明确牵头部门和设置专岗,强化各成员部门在关联
方识别与维护、关联交易报批报备、控制、监测、信息披露及报
告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分工机制。
       五、健全关联交易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和
违规情形,明确股东、董监高、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人
员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的处罚措施。
    由于此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条款较多,现拟将修订
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直接提交审议,不再作新旧版本的
条款对比。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实
施,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通过的旧版《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由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需向监管部门报备,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
见,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请予审议。


    附件:修订后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全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52
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

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证监会”、“上交所”)等相关机构的监管要求及

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本行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三条       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

清晰的原则,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

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会计准

则》、本行《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

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企

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的不同定义以及对关联交易标准的不同划分,本行分



                                         53
类识别关联方,分类界定关联交易类型,分类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审批、信息披露、统计备案、

报告报送等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

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管理、

审查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本行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及合规、业务、风

控、财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人员,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

日常事务。其中董事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并设置关联交易管理专岗。

    第九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

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关联方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

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进行界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

行界定;《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进行

界定。

    以上关联方的界定详见本办法附件 1。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



                                  第四章 关联方的管理


                                          54
    第十三条     本行的关联方由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识别维护,总行相关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协助收集关联方信息;本行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确定重要

分行标准或名单,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

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依据附件 1 相关监管要求界定的关联方情况;

    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

法有关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依据附件 1 相关监管要求界定的关联方情况。

    前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更

新关联方情况。

    第十五条     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需

根据本办法对关联方的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如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

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再符

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按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申报和披露关联方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七条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

移事项。

    第十八条     本行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与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的界定详见本办法附件 2。

    第十九条     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

易。



                                        55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

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

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

关联交易和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

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额度管

理,统一审批管理和统一信息披露管理。

   (一)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

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本行对每一个关联方、每一个关联方所在集团与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实施统一额度管理。

   (二)本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实行统一审批管理,将本行关

联方与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合并计算,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规范

的关联交易备案、审查、审批流程。

   (三)本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管理,本行



                                          56
控股子公司应将其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查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查,并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行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

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本

行承担。

    3.本行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经

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协议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统一交易协议的

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

    4.本行建立全量股东全口径关联交易监测管理机制,对于未纳入关联方口径的非主要股东

及其关联方,本行参照银保监会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在审批权限和流

程、定价政策、禁止事项、限额管理、内外部审计等方面对其与本行之间以及与本行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先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过半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本行为关联方和股东提供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57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日常经营范围以

外的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本行因关联交易导致被

担保方成为本行的关联方,在实施该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行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本行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4.本行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5.如果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本行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与关联方签订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规范

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一)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行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

况。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

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以及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报告和披露,但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



                                        58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并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披露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本行为关联方和股东提供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担保

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本行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

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

    (一)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1)授信类

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2)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

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3)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4)银保

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2.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行的

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

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行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达到该条规定

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

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该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

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的交易事项。本行已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

范围。本行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前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59
    2.本行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本行的出资

额、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本行的关联方单方面向本行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时,本行因放弃权利(优

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1)如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如未导

致本行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本行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

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3)

如本行部分放弃权利的,应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办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不涉及本行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

重大影响或者导致本行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4.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5.本行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

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豁免

    (一)本行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情形时,本行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或者可以向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豁免按照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二)本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的情形时,本行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或者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

    本行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以

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按照关联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和本行相关管理办法



                                         60
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的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严格执行银行业务规定,结合关联方的评级和

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优于同等信用级别的独立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条件;

    (二)对于资产转移类和服务类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

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上述“市场价格”是指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确定的相同或类似交易标

的的价格或费率。“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合理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或

费率。“协议价”是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标的价格或费率。

    (三)存款类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定价,应按照本条及本行其他制度规定执行。

    遇上述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

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在办理关联交易过程中,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应当回避;

    (二)本行董事会或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61
   6.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行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三)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7.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银保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行认定的可能造成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控制

   (一)本行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

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

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二)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

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三)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

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四)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

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五)本行与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适用以下控制指标:本行对

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62
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及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5%;对全部关联方的

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

金额。

    (六)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本行与境内

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五)项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九条重大

关联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本行提

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报告

    本行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

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内部报告事项

    本行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

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二)外部报告事项

    1.本行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

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本

行应当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

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2.本行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①

重大关联交易;②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③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

易。

    3.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专

项报告。

    4.本行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



                                        63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后期管理

   本行应当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

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

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审计

   本行审计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

和监事会。关联交易专项内部审计范围包括未纳入关联方口径的非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对

全量股东全口径关联交易底数、合规性、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自查,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处罚

   (一)本行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下列

行为的,由本行董事会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做出处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

   2.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3.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7.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董事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本行将上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报告的;

   2.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3.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回避的;

   4.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2 项的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三)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未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义



                                         64
务的,存在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其他内部有权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警告或处罚:

   1.向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相关人员下达警告书;

   2.暂停一定期限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

   3.暂停交易;

   4.将相关违规行为上报管理层,或上报董事会、监事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相关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管

理相关职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一)审议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执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推进本

行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如下事务:

   (一)牵头拟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关联交易监测、控制、披露体

系和机制;

   (二)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更新与管理,及时发布关联方名单;

   (三)牵头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测,统计汇总全集团层面关联交易数据、关联交易管

理情况,定期就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拟定专项报告,提交风险管

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5
   (四)督促并协助总行相关部门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牵头负责

就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五)牵头负责关联交易对内对外的报备报告事宜和对外披露事宜;

   (六)落实董事会以及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部门进行的关联交易监督、

检查及风险提示,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等报告;

   (七)负责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更新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在合规范围内收集和更新总分行高级管

理人员、本行具有大额授信及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信息及近亲属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   授信审批部

   授信审批部负责牵头管理公司客户的授信类关联交易,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高级管理层权限内公司客户授信类关联交易的评审工作、授信类一般关

联交易的报备工作、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报审工作;

   (二)负责做好公司客户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预计,起草公司客户授信类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报审的有关材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预计额度的审批程序;根据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对公司客户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额度控制。

   (三)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公司客户授信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更新提供全集团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名

单。

   (二)负责对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风险管控,督导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具体经办单位做好关

联交易后期管理,并定期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关联交易风险情况;

   (三)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就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拟定专

项报告。



                                       66
    第四十条       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总行部门

    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嵌入本部门/本条线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业

务系统,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更新公布的关联方名单,负责对本条线/本部门所辖业务所

涉及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识别确认;

    (二)牵头本部门/本条线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数据

统计、监测等具体工作;负责高级管理层权限内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评审工作、负责非授信

类一般关联交易的报备工作、非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

方发生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报审工作;

    (三)配合授信审批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条线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负责本

条线/本部门内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

度,对本部门所涉授信或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额度控制;

    (四)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对其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进行严格管

理,完善自身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流程与系统,同时对其与自身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

严格管理,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应及时向本行报告/报备。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

会,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

    负责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需求,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系统的开发、后续技术支持和

运行管理,以及对相关业务管理/交易系统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功能改造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总行各部门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岗位和职责。根据本部门情况,提出系

统建设及优化的业务需求,逐步实现业务或管理系统与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对接与信息交互,

以实现关联交易数据的自动获取与统计,提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并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开展。



                                          67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行上季末法人口径资本净额;“净资产”是指

本行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本办法中的“及

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七章所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本行在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具体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产生相关差异,按

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本行将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九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外,本办法所称“以

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

       2、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




                                              68
附件 1: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

    一、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

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 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 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

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

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69
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

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

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银行

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

含义: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

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

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

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

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依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

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

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70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

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

员。

       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关联关系,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

的董事、股东。

       书面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

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

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

形。



                                           71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

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加强对主要股东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审查、识别和认定。商业

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以银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

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

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

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72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3.3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7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

    6.3.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5.3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

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

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

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

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74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

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

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

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75
附件 2: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

     一、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

移事项。

     第 十 三 条银 行 机构 的 关联 交 易 包括 以 下类 型 :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

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

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

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

表 内 外 业务 等 ;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

动 产 买 卖, 信 贷资 产 及其 收 ( 受) 益 权买 卖 ,抵 债 资 产的 接 收和 处 置等 ;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

息 服 务 、审 计 服务 、 技术 和 基 础设 施 服务 、 财产 租 赁 以及 委 托或 受 托销 售 等 ;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

银 行 机 构利 益 转移 的 事项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

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 终 受 益人 的 合计 授 信余 额 不 得超 过 商业 银 行资 本 净 额的 百 分之 十 五。

     前 款 中 的授 信 ,包 括 贷款( 含贸 易 融资 )、 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 透支 、 债券 投 资 、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

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

透 原 则 确认 最 终债 务 人。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


                                                76
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

监 管 部 门关 于 同业 业 务的 相 关 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

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

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

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

益输送。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交易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六十二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四 )上 市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控 股 子公 司 与上 市 公 司关 联 人之 间 发生 的 转 移资 源 或者 义 务的 事 项 。

     证 监 会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26 号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特

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贷款、信贷承

诺、证券回购、拆借、担保、债券投资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

供 服 务 等交 易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6.1.1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 一 ) 购买 或 者出 售 资产 ;

     ( 二 ) 对外 投 资( 含 委托 理 财 、对 子 公司 投 资等 ) ;

     ( 三 ) 提供 财 务资 助 (含 有 息 或者 无 息借 款 、委 托 贷 款等 ) ;

     ( 四 ) 提供 担 保( 含 对控 股 子 公司 担 保等 ) ;

     ( 五 ) 租入 或 者租 出 资产 ;

     ( 六 ) 委托 或 者受 托 管理 资 产 和业 务 ;



                                                  77
     ( 七 ) 赠与 或 者受 赠 资产 ;

     ( 八 ) 债权 、 债务 重 组;

     ( 九 ) 签订 许 可使 用 协议 ;

     ( 十 ) 转让 或 者受 让 研发 项 目 ;

     ( 十 一 )放 弃 权利 ( 含放 弃 优 先购 买 权、 优 先认 缴 出 资权 等 );

     ( 十 二 )本 所 认定 的 其他 交 易

     6.3.2 上 市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控 制 的 其 他 主 体 与

上 市 公 司关 联 人之 间 发生 的 转 移资 源 或者 义 务的 事 项 ,包 括 :

     ( 一 ) 本规 则 第 6.1.1 条 规 定 的 交易 事 项;

     ( 二 ) 购买 原 材料 、 燃料 、 动 力;

     ( 三 ) 销售 产 品、 商 品;

     ( 四 ) 提供 或 者接 受 劳务 ;

     ( 五 ) 委托 或 者受 托 销售 ;

     ( 六 ) 存贷 款 业务 ;

     ( 七 ) 与关 联 人共 同 投资 ;

     ( 八 ) 其他 通 过约 定 可能 引 致 资源 或 者 义 务 转移 的 事 项。



     三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关 联 方 披 露 》 定 义 的 关 联 交 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

是 否 收 取价 款 。

     第八条     关 联 方 交易 的类 型 通 常包 括 下列 各 项:

     ( 一 ) 购买 或 销售 商 品;

     ( 二 ) 购买 或 销售 商 品以 外 的 其他 资 产;

     ( 三 ) 提供 或 接受 劳 务;

     ( 四 ) 担保 ;

     ( 五 ) 提供 资 金( 贷 款或 股 权 投资 ) ;

     ( 六 ) 租赁 ;



                                                  78
( 七 ) 代理 ;

( 八 ) 研究 与 开发 项 目的 转 移 ;

( 九 ) 许可 协 议;

( 十 ) 代表 企 业或 由 企业 代 表 另一 方 进行 债 务结 算 ;

( 十 一 )关 键 管理 人 员薪 酬 。




                                          7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九

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2022 年分别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公告〔2017〕9 号)和《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上海证券交
易先后于 2017 年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了《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2022 年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鉴于上述制度发生较多变化,公司
拟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为理顺董监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管理逻辑,参考同业相
关制度,重新设置本规定章节结构。修订后的本规定划分为总则、
申报与披露、股份交易、附则共四章,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进行
了优化调整。
     二、增加董监高应当履行所做出股权类承诺的规定。
     三、增加拟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集中竞价
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增加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明确了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需遵守的限制性规定,修订了窗口期交
易及短线交易相关规定,并对董监高及员工或其所控制或委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投资关系、


                             80
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30%
的应当申报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五、参考同业做法,将本规定的审定权限由股东大会调整为
董事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修订后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全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81
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行

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

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指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82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收到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

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83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

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上交所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六)公司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

复上市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84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

份的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收益的金额;

    (三)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85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

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0%的,应当申报以下基本情况:

    (一)公司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是否达到或者超过一半;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

比例,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

比例;如通过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

本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或委托、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

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

    (三)收购的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86
    (四)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

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五)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

殊安排的,应当申报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六)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申报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七)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挪用

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情形。

    (十)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十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收购符合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公司和上交所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7
报告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 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全体独
立董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1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依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赋予的权利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
加董事会及其相关会议,对本行重要事项提出合理、专业的意见
与建议,保持独立自主决策,切实维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末,本行共有五位独立董事,分别为王洪卫先生、
范卿午先生、刘树浙先生、唐荣汉先生、李常青先生,均已获得
监管机构对其担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具备履职
所需的执业经验与专业特长,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
务或财务利益(领取年度薪酬除外),也不担任本行任何管理职务,
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本行独立董事占现有董事会成员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且分别
担任本行董事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其中独立董事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成员中占多数,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公司章程》
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人数、比例等相关规定。本行五位独
立董事的个人简历如下:

1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新颁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后废止,2021 年内仍然生效。


                                                  88
    王洪卫先生,生于 1968 年,管理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上海链之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家港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担任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委员。
    范卿午先生,生于 1963 年,经济学硕士,现任富阳有限公司
总经理、北京劳雷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本行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刘树浙先生,生于 1957 年,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浙
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唐荣汉先生,生于 1964 年,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禹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艺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正
在关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担
任本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常青先生,生于 1968 年,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高级
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兼任紫金矿业、诺普信等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担任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本行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1 次,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向下修正 A 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等 13 项议案;


                             89
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累计听取及审议议案 54 项;召开董事会各
专业委员会会议 16 次,累计审议议案 46 项。2021 年,本行独立
董事参加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表 1.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独立董事     董事会     战略发展      风险管理与关联    提名与薪酬   审计委   消费者权益
                        委员会        交易控制委员会      委员会       员会   保护委员会
 王洪卫        7/7        3/3                -               -           -        2/2
 范卿午        7/7          -                -              3/3        4/4         -
 刘树浙        7/7          -               4/4             3/3          -         -
 唐荣汉        7/7          -                -               -           -        2/2
 李常青        7/7          -               4/4              -         4/4         -

注:表格中比例指“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2021 年,本行独立董事克服疫情影响勤勉履职,通过现场出
席、视频连线等方式全勤参加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未
出现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各位独立董事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
料,主动了解本行经营管理情况,会上认真听取议案汇报,根据
最新经济金融形势和热点问题,结合自身专业经验进行独立判断,
就战略转型、资本补充、科技赋能、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董事会关切事项与管理层开展深入讨论,独立、客观地发表意
见和建议,贡献宝贵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本行治理规范化、高效
化、专业化运作。期内,本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决议事项无异议,未出现对审议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的情形。
       2、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2021 年,除参加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之外,独立董事
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行内专题座谈以及行外课程培训。本行切实
保障独立董事职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多样
的专题活动,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专题会议
       2021 年 10 月 21 日,独立董事范卿午先生、刘树浙先生参加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与五年战略规划相适应

                                              90
的人力资源专项规划,并对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在战略执行过程中动态调整人才储备计划;二是充分发挥导
师传、帮、带作用;三是及时开展检视评估,确保人力资源投入
取得预期成效。
    2021 年 10 月 21 日,独立董事唐荣汉先生、王洪卫先生参加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听取本行 2021 年度消费者权
益保护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会上主任委员充分肯定本行
现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建议:一是加强
多维度分析,完善消保问题反馈与整改机制;二是以“内控合规管
理建设年”为契机提升内控合规性和服务质量;三是树立消保工作
典范机构,推广优秀机构成功经验。
    2021 年 11 月 9 日,独立董事刘树浙先生、李常青先生列席
本行 2021 年第 229 次贷审会及第 45 次投委会会议,近距离接触
内部授信审批流程,对审批人员的审批逻辑、重点关注事项、审
批资质等提出问询。会上主任委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审批人员
需树立风险投资与收益贡献相匹配的理念;二是建立清单管理机
制,积极关注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审计情况。三是对同业业务采用
格式化审批模式,灵活把握授信总额,减轻审批压力。
    2021 年 11 月 30 日,独立董事李常青先生、范卿午先生参加
审计委员会专题活动,认真听取审计部“三化”建设情况汇报,对
审计“三化”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同时建议:一是对审计效果进
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审计模板,改良审计功能;二是着力促进
审计部与审计对象之间有效沟通与信息反馈,实现高效互动。
    (2)课程培训
    报告期内,本行独立董事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
行业协会组织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题培训、公司治理监管政策解读
等培训活动,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动态,通过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91
案例解析,加深对信息披露、董事履职评价、内部控制等方面制
度规则的理解与运用,提升独立董事履职的专业化水平。

    三、重点关注事项
    1、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独立董事重视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履行相应职责,
认真审阅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相关资料,与管理层深入沟通,审查
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重大关联交易,听
取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声明
与独立意见,督促本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允原则,以不优于
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认为本行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关联交易管理
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价格操纵以及影响本行独
立性的情形,未发现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对外担保情况
    秉承公开、公平、客观的原则,独立董事对本行 2021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认为本行
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业务之一,本行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业务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对外担保业
务风险。报告期内本行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无正常业务之外的对
外担保业务,未发现重大违规担保的情况。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 年,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核查本行编制的《杭州银行 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确认本行于 2020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
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有效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
本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92
    4、发行债券情况
    本行董事会致力于持续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动态优化资本结
构,提升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能力,为全行可持续发展赋能增效。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发行 80 亿元、100 亿元二级资本债
券及 100 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共三项发债议案。经审阅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审慎决策并支持本行发债行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
本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动态完善资本补充
机制,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②本行发行
绿色金融债券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支持本行积极履行服务绿色产
业发展的社会责任,促进本行完善市场化债务融资机制。
    5、董事增补情况
    2021 年,本行根据公司治理需要增补两名股东董事。独立董
事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和独立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董事候选人
相关资料并听取相关情况说明,确认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决
策流程、任职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依
法合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
    6、高管聘任和薪酬情况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炯先生为本行首
席信息官的议案。经审阅高管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并审查提
名程序,独立董事认为高管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程
序依法合规,高管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条件,不存
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情形。同时,本行董事会根据年度
业绩考核情况,审议批准了高管 2020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并结合
监管指导意见、经营管理目标、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制订了《杭


                            93
州银行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
事对高管 2020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 2021 年薪酬绩效管理实施细
则均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7、业绩报告和业绩快报情况
    2021 年,独立董事认真审议有关业绩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行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业
绩报告。报告期内,本行还规范披露了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
华永道中天”)自 2019 年开始为本行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2021 年,独立董事对普华永道中天的执业资质、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全方
位的评估和考量,并结合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情况,认为普华永道中天能满足本行相关审计工作的
要求,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本行 2021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
制的审计机构。
    9、利润分配情况
    本行具备科学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与规范的利润分配实施机
制。2021 年,独立董事认真审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
该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既
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
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
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1 年 6 月 25 日,本行向普通股股
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3.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现金分红
2,075,570,151.20 元(含税),占合并口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


                              94
净利润的 31.37%。
    10、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2021 年,独立董事持续关注本行内部控制长效机制建设。经
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所获得的信息,独
立董事审议并同意《杭州银行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
为本行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适合当前经营管理需要,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未发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11、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2021 年,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监管规定,积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提升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107 份文件(4 项定期报告、62 项临时公告及 41 项其他文件)。
独立董事深化落实对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职责,与高
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提
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12、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运作情况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围绕各自职能各司其职、
高效运作,保障公司治理稳健运行,推动新一轮战略规划顺利起
航。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共召开 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五年战略
规划(2021-2025)暨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恢复与处置计
划(2021 年版)、2020 年度主要股东履职履约评估报告、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建设第三代分布式核心业务系统、对亚运
会及亚残会专项捐赠进行确认、发行债券、增补董事及选聘高管
等 54 项议案。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依法合规,会前规范落实党委
前置研究程序,会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95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共 5 个专业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业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
研究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累计审议议案 46 项,充分表达意见和
建议,进一步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一轮五年战
略规划、2020 年度经营情况及 2021 年度工作计划、发行二级资
本债券及绿色金融债券、申请上海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资
格、调整大楼建设投资概算等 13 项议案,持续强化战略引领与资
源配置,关注资本管理、风险防控、数字化创新、队伍建设等领
域工作情况,保障全行战略转型不偏向,推动核心业务与管理能
力协同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行
2021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等 2 项议案,充分肯定本行取
得 2020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 A+评级的良好成绩,对未来进一步
深化管理措施、提升工作质效,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内部审计情况及审计计划等 12 项议案,认真审阅信息科技重大项
目、关联交易、薪酬管理、洗钱风险管理、理财存量处置等专项
审计报告,聚焦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督导职能,对审计思路和方
式方法提出更高要求,积极推进数字化审计生态构建,持续监督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外部审计师保持定期沟通机制,深入询问
关键审计事项,促进内外部审计发挥联动协同作用,完善审计结
果运用,赋能业务发展。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高
管薪酬考核结果、2021 年度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提名


                            96
新任董事、聘任首席信息官等 7 项议案,有序完成董事增补,持
续优化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结构;建议人均薪酬增幅要与业绩提
升相匹配,支持高管薪酬保持一定市场竞争力,健全高管激励约
束机制。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2020 年度风险管理报告、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部分
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监管发现问题整改评估
工作报告、制订杭州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等 12 项议案,重点
审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强化风险偏好对风险策略的约
束引导作用,监督风险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注重大额风险防控与
不良清收处置并举;关注监管发现问题的持续整改进度与质效,
坚持以整改促管理,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四、总体评价
    2021 年,本行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
程》等要求,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勤勉、专业、审慎、
诚信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围绕董事会相关重点工作,与各治理
主体保持高效沟通,提供富有价值和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有效
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持续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
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发表独立
意见及事前认可声明记录》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97
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声明记录
序号       时间             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出具人
                    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1      4 月 26 日                                            全体独立董事
                    前认可声明
                                                               王洪卫、刘树
                    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2      4 月 26 日                                            浙、唐荣汉、
                    计额度的事前认可声明
                                                                   李常青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3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见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
  4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
  5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立意见
                      关于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
  6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
                      关于制订《公司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7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
  8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立意见
                                                               王洪卫、刘树
                    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9      4 月 27 日                                            浙、唐荣汉、
                    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李常青
 10    4 月 27 日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
                   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
 11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授权的独立意见
                   关于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
 12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授权的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沈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13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14    4 月 27 日                                              全体独立董事
                   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5    7 月 13 日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全体独立董事
 16    7 月 14 日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
 17    8 月 11 日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
 18    8 月 30 日 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
                   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独
 19    12 月 21 日                                             全体独立董事
                   立意见




                                      98
报告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
勉履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履职评价实
施办法》《监事履职评价实施办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组织开展了 2021 年度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本次履职评价的对象为 2021
年履职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严格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
的原则,围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履职先进性、专业性、合规性、独立性与道德水准等六个维
度开展自评、互评与监事会评价,最终形成评价结果如下:
    一、董事履职评价
    评价期内,全体董事忠实履行诚信义务,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全体董事能以
公司最佳利益行事,推动公司公平对待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本年度未发现董事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利用职务
便利为其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公司财产、为股东利益损害
公司利益、所任职务与其在公司任职存在利益冲突以及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情况。
    评价期内,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授权范围内履职尽责。一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履行议事决
策职能。2021 年,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全年根据需
要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 7 次、专业委员会 16 次,
各位董事积极参会,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率达
99.3%。闭会期间,各位董事还通过调研问询、审阅经营管理重要

                             99
信息等多种方式持续了解和关注公司运行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
事项做出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二是强化战略引领,推动实
现高质量发展。董事会高度重视战略引领,科学编制 2021-2025
年新五年战略规划,并协同制订科技、人力和网点等专项规划,
为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谋篇布局。统筹规划资本管理,建立健全
长效资本补充机制,在强化内生资本积累的同时积极拓宽外生资
本补充渠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稳健经营理念,督促高级管理
层全面深化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合规体系,有效落实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重视关联交易、数
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员工行为管理等合规管理情况,确保
各类风险总体可控,主要流动性监管指标运行稳健。
    监事会认为,2021 年全体董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忠实、诚信地履行职责。董事会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监管要求,以党建、战略规划为引领,
持续推进转型升级,不断夯实发展基础,在满足监管宏观审慎要
求前提下,推动公司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为公司顺利实现 2021 年
度工作目标发挥了重要的决策作用。监事会对 2021 年度董事履职
情况的评价结果是:陈震山、宋剑斌、Ian Park、吴建民、章小
华、徐云鹤、赵鹰、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等 12 人均为称职。
    2022 年是公司“二二五五”战略的攻坚之年,监事会希望董事
会进一步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加强资本管理和风险合规建设,强
化董事履职管理,不断提升董事会整体履职水平。
    二、监事履职评价
    评价期内,全体监事忠实履行诚信义务,依法合规、独立客
观地行使监督职能。监事能够以本行最佳利益行事,推动监督公
司公平对待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守法合规经营。
未发现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非法利益、泄漏与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侵占公司财产、

                            100
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等违反忠实义务、合规责任
的行为。
    评价期内,全体监事不断提升履职先进性和专业性,切实履
行勤勉义务。一是积极参会议事。2021 年,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
会规范运作,共召开了 7 次监事会会议和 7 次专业委员会会议,
除一位监事因公务原因委托出席一次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外,其他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期内全部会议。二是深入监督检查。
一方面聚焦聚力重点监督,围绕监督重点和公司转型发展关键领
域组织开展战略规划执行、零售业务转型升级、消费者权益保护、
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洗钱风险管理、信贷风险控制情况
等 7 项专题监督,并开展了杭州县域机构转型发展、分支机构绩
效考核情况等 2 项综合调研,形成多项专题监督调研报告,为董
事会科学决策、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提供了重要、积极的参考。
另一方面持续深化日常监督,着力对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管
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实施日常监
督,并按年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促进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履职尽责。三是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
参加“商业银行监事会政策、监事会实操要点解析及能力提升”“公
司治理准则解读”等专题培训,主动与省内外城商行开展工作交
流,持续夯实履职基础,增强专业素质,提升履职水平。
    2021 年,监事会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监督水平和监
督实效进一步提升,监督重点进一步聚焦,监督方法持续创新。
各位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管要求,独立客观
地行使监督职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在完善公司治理、
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监事会对 2021 年
度监事履职的评价结果是:郭瑜、吕汉泉、缪新、柴洁丹、陆志
红、蒋超琼、韩玲珑、陈显明、吕洪等 9 人均为称职。
    2022 年,希望监事会全体成员倾注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参与监
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推动与

                             101
监督公司稳健发展、转型升级。
    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评价期内,高级管理层全体成员忠实履行诚信义务,自觉接
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个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忠实义务情况。
    评价期内,高级管理层不断提升履职先进性和专业性,按照
授权在分管领域内谨慎、认真、勤勉履职。一是强化战略执行,
推动实现董事会经营目标。2021 年,高级管理层积极应对利差收
窄、市场多变、疫情反复等多重挑战,按照行党委、董事会确定
的目标、方向和要求,坚定实施“二二五五”战略,加快实施转型
升级,推进综合化经营管理,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实现公司各项
业务全面协调发展,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公
司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规模、效益再创新高,开创了新一轮战略
规划的良好开局。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高
级管理层切实履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责任和内控合规管理职责,
有效管控信贷风险,严防操作风险,持续强化流动性和市场风险
管理,重视声誉风险、洗钱风险管理,并不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
案防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的
底线,实现公司资产质量持续优化,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是夯实管理基础,实现重要领域管理能力提升。评价期内,高
级管理层在加强资本管理、科技与运营支撑等方面持续发力。组
织实施资本管理,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稳健运行,确保资本与
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提升科技与运营支撑能力,制定信
息科技专项规划,有序推进信息技术建设与数字化转型。深化智
慧运营,提高流程效率,改善客户体验。四是践行社会责任,支
持实体经济发展。高级管理层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
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加大

                            102
对制造业、新型城镇化、普惠金融、科技文创、绿色金融和战略
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社会责任融入公司
治理,不断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2021 年,高级管理层成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章程》赋予
的职责,恪尽职守,诚信履职,积极维护公司、股东、员工以及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行使经营管理权。面对复杂多变
的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高级管理层科学准确研判形势,主动担
当,积极作为,有效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职责,顺利实现董事会制订的主要经营预算目标。
监事会对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是:宋剑
斌、王立雄、李晓华、陈岚、李炯、毛夏红、潘华富、章建夫等
8 人均为称职。
    面向 2022 年,监事会希望高级管理层加大战略攻坚力度,积
极把握复杂环境中的机遇与挑战,科学制订经营计划、方针、政
策,加快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同时坚持审慎稳健经营理念,提
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并持续强化内控合规建设,以优良的经营业
绩、坚实的管理实效提升杭州银行整体市场竞争力、影响力。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3
报告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
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
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
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
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为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公司对 2021 年度大股东行为
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大股东基本情况
      按照《办法》规定,持有公司 10%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公司大
股东。《办法》同时规定,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比例合并计算。合计持股比例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
为大股东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大股东及视
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共 10 家,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1、杭州银行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截至 2021 年末)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名称                                            重大影响类型
号                                (万股)      (%)
1          澳洲联邦银行           92,323.84    15.57     持有股份 10%以上
                                                         1、实际控制人
2          杭州市财政局           70,321.52    11.86
                                                         2、持有股份 10%以上
3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812.24     6.88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
4                                 6,909.92      1.17
           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
5                                 5,566.32      0.94
           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
6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4,414.67      0.74
                                                         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
7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4,126.76      0.70
                                                         一致行动人


                                       104
        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
8                                        4,078.46       0.69
              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的
9                                        3,454.96       0.58
              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10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021.35       11.81     持有股份 10%以上
注:1、2021 年 3 月,公司原股东杭州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钱塘新区
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其将作为杭州市财政局的
一致行动人,与杭州市财政局及上述其余六家股东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2、2021 年 4 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
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设立新的杭州市上城区;撤销杭州
市下城区、拱墅区,设立新的杭州市拱墅区。原股东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与原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合并为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相关股东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3、2021 年 10 月,公司股东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为杭州上城
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东名称变
更登记手续。


        二、大股东行为评估
        (一)资质情况
        公司大股东在取在得公司股权时,均已根据监管要求,规范
报经中国银保监会或浙江银保监局核准股东资格,并积极配合监
管机构及公司对资金来源进行了审查。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
的股东均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入股公司,入
股资金、入股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严重逃废银行债务、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
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
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
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等违规情形。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参股其
他商业银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2、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情况(截至 2021 年末)
序号          股东名称                            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情况
                                持有齐鲁银行股份 737,124,358 股,持股比例 16.09%(派驻
    1       澳洲联邦银行
                                一名董事)
                                持有交通银行股份 56,312,993 股,持股比例 0.076%(未派驻
    2       杭州市财政局
                                董监高)
                                母公司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杭州联合银行股份
           杭州市财开投资
    3                           218,046,256 股,持股比例 10%(派驻 1 名董事),持有恒丰
             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 110,151,111 股,持股比例 0.10%(未派驻董监高)

                                              105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    关联方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余杭农商行股份
 4
        集团有限公司      81,752,662 股,持股比例 5%。(未派驻董监高)
      杭州钱塘新区产业
 5                        无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无

 7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无
     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
 8                        无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
 9                        无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持有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7,294,073 股,持股比例 5.98%
                          (派驻一名董事)
         红狮控股         2、子公司兰溪市汇鑫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
10
       集团有限公司       行股份 4,900,000 股,持股比例 4.90%(未派驻董监高)
                          3、子公司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持有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 13,458,303 股,持股比例 4.70%(未派驻董监高)

     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杠杆水平适度,投资行
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目前,
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符合相
关监管要求(2021 年 9 月,发现大股东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红狮集团”)存在向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派驻一名董事的情
形,由此红狮集团及其关联方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达到
三家,未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同
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
数量不得超过 2 家”的要求,经沟通协调,2021 年 11 月红狮集团
向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派驻的董事已辞职,从而完成整改)。
     (二)财务状况
     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中,杭州市财政局、杭
州市上城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为杭州市、区两级政府
下属主管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余股东均为行业龙头企业或质
优企业,经营稳健,除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略有亏损外,其他股东均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办法》对参股商业银行股东连续三年盈利、净资产达到总资产
的 30%、权益性投资占比不超 50%等规定。

                                       106
    (三)股权情况
    1、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均符合监管规定,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交叉持
股。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每季度向公司报送关联
方信息,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
及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股权结构、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清晰。未发现大股东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
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以所持
公司股权为其自身或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股权质押情况。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中仅
红狮集团质押了其所持公司股份 1,200 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的 1.71%,不存在表决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且红狮集团已在事前
通过议案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告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信息,
相关情况已同时在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3、锁定期承诺情况。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注
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积极履行公司上市申报期间、参与非公
开发行时出具的股权锁定承诺,2021 年均未发生减持情形。
    (四)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额度情况。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
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公司拟定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中已包括与大股
东相关的关联交易额度,并分别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由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授权高管层对预计额度项下的单笔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在公司的授
信余额为 144.85 亿元,授信余额均在 2021 年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之内。大股东集团项下每一关联方、大股东关联集团的用信余额


                            107
均符合银保监会的限额指标要求,公司亦不存在通过购买大股东
非公开发行债券而提供担保或资金的情形。
    2、关联交易公允性情况。公司与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
股东的关联交易定价均根据一般商业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以不优于对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
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
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进
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大股东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1、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
能够认真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
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支持公司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支持公司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
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不存在利用大股东
地位损害银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对
公司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形。
    公司大股东均审慎行使对公司的董事提名权,提名人选均已
经浙江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大股东提名
董事情况详见下表:
                            表 3、大股东提名董事情况

  序号                   名称                            提名董事情况
    1                澳洲联邦银行                      提名董事 Ian Park
    2                杭州市财政局                      提名董事吴建民
    3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提名董事徐云鹤
    4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提名董事章小华

    公司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均能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

                                      108
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大股东及其所在企
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大股东均
能依法加强对其提名董事的履职监督。
    2、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
的股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依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报告自
身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关联方及其变动等信息。2021
年度,大股东红狮集团在报送参股其他商业银行信息出现疏失后
能够积极配合公司进行整改,将影响降至最低。
    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声誉
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未发现其利
用公司名义进行不当宣传,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
品和服务,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支持公司多渠道、可持
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
公司发行可转债及可转债转股价格下修等相关议案均获得大股东
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的一致支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
公司发行可转债时,部分该等股东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支持公
司补充资本。
    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能够积极履行承诺事
项,不存在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
    (六)落实公司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情况
    2021 年,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能够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
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存在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实
施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纳入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建议公开名


                            109
单、纳入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的情形。

    三、评估结果
    综上,公司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持股行为依法合
规,治理行为稳健有序,交易行为透明公允,责任义务履行到位。
大股东及视同大股东管理的股东均能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
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大股东行为整体较为规范。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