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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银行:杭州银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1-18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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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3H0034
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杭州银行”)的委托,指派本所金臻律师、王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杭州银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

对杭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治理准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

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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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选举虞利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2、《关于选举温洪亮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

案》;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

授权的议案》;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23-2025 年)》。

    以上第 3 项、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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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23 年 1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45 名 , 共 计 代 表 股 份

3,898,291,25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735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共计代表股份 2,821,580,6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579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9 名,共计代表股份 1,076,710,64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1562%。

    (二)参与会议的其他人员。参与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基于上述核查,杭州银行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

会议须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同意 3,896,979,809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反对 1,310,65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80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虞利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同意 3,892,471,841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 5,818,618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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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0.1492%)、弃权 80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温洪亮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同意 3,894,193,602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反对 4,096,857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80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4、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同意 3,894,189,002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反对 4,096,857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5,40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

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

的议案》。

    5、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同意 3,838,474,98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4655%)、反对 49,927,600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7%)、弃权 9,888,679 股(占参与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8%)审议

通过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23-2025 年)》。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须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以

符合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银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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