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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安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管理办法2019-0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买卖本行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
行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
份。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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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应当在接到
通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核查本行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本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作为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
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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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
的披露情况并负责具体办理事宜及接受咨询。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申报个人信
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帐户已登记的
本行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一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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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在本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下,该等期限届满前30 日至定期报告披露之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十八条     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
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或者配合他人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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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
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二十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
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
行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行股份,次年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行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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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备案。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
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行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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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行股份
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报告,本行应在接到
报告后的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后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和变动本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
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
为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本
行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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