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0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本行在资本市
场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本行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要求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本行任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本行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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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以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本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公平公正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全体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将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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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信用咨询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七)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
人。
第九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本行
各部门、各(分)支行、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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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
工作。
第十条 本行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
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 本行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所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服务,本行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
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本行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本行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本行面对投资者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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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代表本行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有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本行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资本市场的运
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应变能力,有较强的研究分
析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本行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
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法定信息的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本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本行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本行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本行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
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本行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将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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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
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本
行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本行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五)本行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及现场参观:
(一)本行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本行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在内的各类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本行在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前可通过
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
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三)本行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时候可通过
新闻发布会形式向媒体进行业绩说明;
(四)本行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本行进行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本行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
了解本行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本行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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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本行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在一对一沟通中应避免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网站:
(一)本行应在本行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二)根据规定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本行网址,当网址发生
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本行应避免在本行网站上刊登传媒对本行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师对本行的分析报告;
(四)本行应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本行应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
通过信箱向本行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本行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
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本行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
(一)本行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本行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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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
尽快在本行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避免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的情况出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告。本行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本行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并及时做出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投资者动态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与维护以
及投资者动态数据库的监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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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相关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本行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行首次公开
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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