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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安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9-0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
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本行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本行重大交易事项或潜在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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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本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七)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决议;
    (十七)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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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四)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可转换本行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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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本行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系、获取信息的
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登记人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
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
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本部室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分(支)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
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行控股子公

                           第 4 页 共 8 页
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备。
    第十一条   本行所聘请的证券公司、合规顾问、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
工作职责而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由与该中介机
构业务往来的本行各部室按照上述流程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
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报送总行对应部门,总行负责部门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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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
行应当在本条上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
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
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必须报送以及本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
责的合理信息需求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
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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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报送的相关信
息属于内幕信息的,应书面致函提醒报送对象履行保密义务,按照本
制度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并将对外报送的信息及报送对象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本行能与报送对象签订保密协议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本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
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虚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
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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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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