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安银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19-0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
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具
备以下条件:


                          第 1 页 共 10 页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它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它有利于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六)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
报表;
   (八)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
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九) 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五条 除本行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亦
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人员,本
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
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三) 就任前三年内本人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但
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第 2 页 共 10 页
   (四)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
咨询、担保合作等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以致于
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人员;
   (五) 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任何其它人员;
   (六)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人
员;
   (七) 本人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情形时的近亲属,以
及在最近一年内本人存在上述第(二)项情形时的主要社会关系;
   (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 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人员;
   (十) 相关监管机构、国家有关部门和本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它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罢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
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 3 页 共 10 页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声明;
   (三)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四) 本行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
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
本行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
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六年届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董
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如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拟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
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且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银行同时任独立董事。


                       第 4 页 共 10 页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
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三)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
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严重失职(其定义见本工作规则第五章);
   (二) 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
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
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前五日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股东大会应


                       第 5 页 共 10 页
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本行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以及
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涉及上述第(一)至(六)项的相关提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提出但未被本行采纳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本行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
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
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第 6 页 共 10 页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
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
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
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本行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本
行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四条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第 7 页 共 10 页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 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职责权限
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委
员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相关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
作日,担任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


                       第 8 页 共 10 页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应就过去一年的履职
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 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
地位谋取私利;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
提出反对意见;
   (四) 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
的;
   (五)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银行业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
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四条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
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独立董事从
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
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由董事


                          第 9 页 共 10 页
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规则实施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行董事会批准通过,并自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