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20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0 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 责,独立、客观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外部审计 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意将《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0 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雎国余、廖志生、冯仑、梁永明、刘欣 2020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