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12-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安徽
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塑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投资额(万元)
1
1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 34,336 34,336
2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 25,868 25,868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 39,988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 40,000
合计 140,192 140,192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
材料采购款等)需求,由公司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征求财务资产部意
见,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
确支付方式;前期已签订合同但未明确支付方式的,由采购部门与财务资产部协
调确认是否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公司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向财务资产部上
报资金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财务资产部根据物资部等有关部门上报的资金
付款申请填制资金支付单,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根据审
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按月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并经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将对应等额置换金额转到公
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账,按月编制《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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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华塑股份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此外,华塑股份相应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
行票据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
督促公司加强管理。
2、华塑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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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袁大钧 董江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