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12-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安徽
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华塑股份使用
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投资额(万元)
1
1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 34,336 34,336
2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 25,868 25,868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 39,988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 40,000
合 计 140,192 140,192
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金
额,则由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弥补资金缺口。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
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款项为人民币2,845.14万元,前期自筹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
序号 项目名称
额(万元) 金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
1 34,336.00 - -
效综合改造项目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
2 25,868.00 2,845.14 2,845.14
工项目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00 - -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00 - -
总计 140,192.00 2,845.14 2,845.14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1]230Z2880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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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华塑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
核出具了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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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袁大钧 董江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