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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客观地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对公司 2021 年度提供审计服务

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

责,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就相关事项与

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

司现阶段的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合理回报、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存放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金融机构授信的融资方式补充公司

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高效筹集资金,增强公司经营能力,不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需,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公

允地进行,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本次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

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

险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相关事

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素玲、李姚矿、朱超的提名、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朱超先生虽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但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世通、赵凯、邬苇萧、潘仁勇、丁胜、马

 超,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能力和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涵盖公司本身及下属分、子公司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慎核查,认为公司具有健全和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具备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十、《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

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健康运营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

 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严格监管,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未发现财

 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该议

 案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

 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制定的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在

 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制

 定的制度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