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地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聘任赵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邬苇
萧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王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聘任王小勇先生、段舒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铁鑫先生为
公司安全总监。
二、关于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有利
于调动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激发企业
内在活力和动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调整、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系公司基于市场环境
的变化并结合公司长期发展和整体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充分发挥募
集资金效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本次调整、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