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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8-18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2 年 8 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3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 年度) .... 5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
      (一)现场会议:2022 年 8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
      (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
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
      (一)截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四)本次会议的工作人员
      四、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赵世通先生
      五、会议主要议程安排
      (一) 宣布开会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须知
      2、宣布现场参会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3、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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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情况
      (二)宣读和审议议案
      1、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 年度)
      (三)股东及股东代表讨论、提问
      (四)投票表决
      1、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2、股东进行书面投票表决
      3、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4、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五)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1、现场会议休会
      2、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六)宣读决议和法律意见书
      1、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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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次
会议参会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
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2、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下称“股东”)务必携带相关
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
有效证明及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14 点 00 分准时到达会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3、股东未做参会登记或会议签到迟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
发言。
      4、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秩序,
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会务组登记申请,并请提供发言提纲,
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
发言。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量排列。
      5、股东发言范围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或公司的经营、
管理、发展等内容,超出此限的会议组织方有权取消发言人的该次发
言资格,董事、总经理、监事或应答者有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6、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状
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于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
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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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照要求填写表决票。股东以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
在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
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工作人员,以便及时
统计表决结果。
      8、股东应严肃认真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干扰其他股东的表决。
      9、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计票、监票小组推选代
表宣布。
      10、公司董事会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部议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注意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具体操作参见
公司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047)的相关内容。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有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
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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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 年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
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双百企业’和
‘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订本方案,内容见附件。
      请审议。


附件: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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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4 年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
  成立于2009年3月,公司是长三角地区大型氯碱化工企业,是国务院

  国资委“双百行动”试点企业,2020年获得“双百企业”三项制度
  改革专项评估A级企业,2022年蝉联国务院国资委“双百企业”,先
  后荣获“安徽省十大优秀创新企业”、“安徽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

  强企业”等荣誉。公司大型盐化工项目是安徽省“861”行动计划重
  点项目、振兴皖北经济“一号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11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
  建成了PVC、烧碱为核心的“矿—煤—电—氯碱化工—‘三废’综合
  利用”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在资源、成本、技术、规模、环保

  等多个方面具有综合竞争优势。
      (二)“十四五”战略规划

        华塑股份“十四五”发展战略:做优做精氯碱主业,加快发展
  战新产业,打造成国内“双一流”化工新材料上市公司。

        “十四五”发展定位是依托现有装置,做优做精氯碱主业,依
  托现有资源,发展新材料项目,延链强链,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发展重点方向:“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乙炔化工、有机硅材
  料、绿色电力、烧碱及氯产品等产业链,增强抗风险能力,逐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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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产业结构由基础原料向新材料方向转变,把企业打造成资产优良、
  具有良好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1、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营业收入                       456,787.54      508,058.71      673,922.36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50,080.00       61,349.48       78,543.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47,118.48       60,217.24       81,206.56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                  56,143.64      117,389.55      123,268.58
现金流量净额
                            2019 年末       2020 年末         2021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349,625.23      412,412.29      631,593.47

总资产                         885,387.00      841,882.69      912,573.95

         2、公司近三年业绩考核结果
         2019-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取得较好的成绩,均全面完成
  业绩考核指标。
      (四)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1、2021年度内部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2021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从关

  联方采购产品、商品及服务33,568.96万元,占营业成本6.72%;向
  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1,381.36万元,占营业收入0.20%。2021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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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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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    2021年预计    2021年实际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定价原则       金额        发生金额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价格       6,275.00     4,451.69
                        及其下属公司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     13,272.00 11,978.50

                        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         192.00        230.64
                    淮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
       从关联方采购 司                           市场价格             120.00         78.80
 1     产品、商品及
           服务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价格         10,759.00 10,160.94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价格     10,969.00      6,668.39
                        及其下属公司

                                    小计                 -        41,587.00 33,568.96

                               占营业成本比例            -           -               6.72%

       向关联方销售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价格       3,172.00     1,381.36
         产品、商品 及其下属公司
 2
                             占营业收入比例                           -              0.20%

         2、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集团内部发生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
     下:从关联方采购产品、商品及服务55,423万元,向关联方销售产

     品、商品1,9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22 年预计       2021 年实际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定价原则    金额            发生金额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市场价格         473.00         3,431.58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     14,159.00         1,020.11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     18,584.00        11,978.50
       从关联方采购产
 1
       品、商品及服务 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        263.00            230.64
                      淮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
                                                   市场价格           0.00            78.80
                      责任公司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
                                                   市场价格     11,590.00        10,160.94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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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市场价格   10,354.00         6,668.39
                       司及其下属公司
                               小计                          55,423.00        33,568.96
                         占营业成本比例                         10.87%             6.72%
     向关联方销售产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市场价格       1,974.00         1,381.36
2    品、商品       司及其下属公司
                         占营业收入比例                          0.29%             0.20%

       二、可行性分析
      (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竞争与人才竞争进一步加
    剧。同时,部分同行业企业通过高薪、股权等方式积极吸引技术和
    管理人才,在人才领域竞争激烈,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才的收
    入水平与同行业收入水平相比存在差距,导致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
    于劣势。
      (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行性

        1、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需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
    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为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
    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和《关于系统推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激励保障
    机制建设的意见》(国资发考分规【2021】44号)相关文件要求,

    公司加快推动分配体制改革,积极推出超额利润分享方案。通过建
    立超额利润分享这一长效激励机制,充分激励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
    干人员的创新创造动能,努力创造价值,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加快

    公司改革发展步伐。
        2、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公司业务涉及氯碱化工、冶金、电力、化工新材料等领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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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对于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
  干人员的需求较为迫切,是否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激发人

  才成为公司能否持续快速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关键因
  素。因此,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成为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方案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双百企业”和“科
  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1】
  1号,以下简称《指引》)编制。

        3、公司具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
        公司属于商业一类企业,目前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目标明确。公司当年已实现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同时,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
  管理基础完善。此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近三年没有因财务、
  税收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因此,公司完全具
  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基本原则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

  业务等核心骨干人员,并在激励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3、激励人数不超过公司在岗职工总人数的30%。
        4、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在本公司兼职的,按其主要履职的岗位职
  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与本公司超额利润分享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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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6、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激励对象,不得在同期参与以企业

  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
        7、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激励对象,按孰高原则激励,不得
  重复享受。
      (二)拟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本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及公司内部管理、
  技术、营销、业务关键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本方案激励对象包括
  考核期内在岗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

  层管理人员、主管层人员、班长及其他技术骨干。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2、副总师:公司在岗的副总师。
        3、中层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厂)及机关部门在岗中层正
  职、副职人员。
        4、主管层人员:各子、分公司(厂)及机关部门在岗主管层正

  职、副职人员。
        5、班长:考核期内公司聘任的在岗正班长、副班长(含电石工
  段长及炉长)。

        6、其他技术骨干:考核期内聘任的在岗工匠大师、工匠、能工
  巧匠;考核期内聘任的在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获得公司发
  明专利的发明人。
      (三)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1、超额利润分享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超额利润内部分配遵循“岗位关联、绩效挂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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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合计所获得的超额
  利润分享比例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

          4、考核期内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按照其所在岗位任职时间比
  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
         四、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

          公司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周期设定超额利润分享周期,核定三年

  整体目标利润,具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核定:
          1、三年期内利润创造能力与战略发展要求匹配;
          2、三年任期考核基准值指标满足对公司整体利润表现的考核

  要求;
          3、三年内目标利润以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为基准设定。
      (二)行业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

          1、行业对标企业清单

          公司选取了同行业新疆天业、君正集团、滨化股份、天原股份、
  北元集团、中泰化学等1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进行比
  较如下:

                                                                    单位:%
                                      2019 年净资   2020 年净资   2021 年净资
   序号        证券代码   企业名称
                                       产收益率      产收益率      产收益率
     1        600075.SH   新疆天业        6.58        12.21          19.07

     2        002002.SZ   鸿达兴业        9.43        11.06          10.81
     3        601216.SH   君正集团        14.12       24.56          21.06
     4        601678.SH   滨化股份        7.03         7.39          18.49
     5        000510.SZ    新金路         6.45         6.96           6.44
     6        600929.SH   雪天盐业        6.04         5.59           8.22
     7        603299.SH   苏盐井神        8.44         3.71           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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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600277.SH     亿利洁能         5.97    3.34           5.00
     9        000635.SZ        英力特        1.92    2.59           0.16
    10        002386.SZ     天原股份         1.58    2.31          12.00
    11        601568.SH     北元集团         22.44   16.48         14.32
    12        002092.SZ     中泰化学         1.81    0.77           2.01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65    8.08          10.46
                 华塑股份                    17.93   16.10         16.95

         资料来源:wind数据
         2、行业对标企业选取原则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企业发展背景及主营业务情况,分
  别从氯碱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及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中选取对
  标企业。
      (三)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

         1、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原则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未来三年目标利润值指标,公司设定的年

  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公司的任期考核目标;
         (2)按照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水平;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2、年度目标利润调整原则

         年度目标利润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影响
  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经负责审批单位同意,可对目标利润进行一次
  调整。
         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一)超额利润分享比例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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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指引》中规定的比例设定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二)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不超过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30%,即: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年度实现净利润-年度目标净利润值)
  *30%
      (三)确定超额利润

         确定年度超额利润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

         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年度非经营性收益;
         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年度利润变化;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年度利润变化;

         4、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
       六、实施与兑现
      (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

         1、公司需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利润,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一
  般应与公司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
         2、公司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根据经审计的经
  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分享额和激励对
  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
         3、公司根据《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将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

  至激励对象个人,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二)递延支付兑现相关安排

         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提取后开设专户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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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以现金递延支付予以兑现,第一年兑现比例50%,第二年对兑
  现30%,第三年兑现20%,具体兑现方式将在《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

  案》中加以规定。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
  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应将上一年度超

  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可在激励期间适
  度调整激励对象。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
      (一)退出条件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
  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

  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符合提前
  离岗政策提前离岗的员工,按上述原则处理。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加超额利润分享兑现,

  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1、个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
        2、违反相关制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

  处分或受到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且以上处分执
  行期在考核期内;
        3、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刑事处理;
        4、被主管机关认定为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中
  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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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人提出离职或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

  的情况。
      (二)终止实施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1、当年出现亏损;
        2、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他对财务信息公允

  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
  负面影响的情况;
        5、其他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
       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
      (一)监督管理

        1、严格周期管理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

  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和兑现方案。
        本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周期为三年,分享期届满,具备继续开
  展超额利润分享条件的,应重新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并重

  新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
        2、加强纪律监督
        加强对超额利润分享执行人员、激励对象遵守党纪政纪的廉洁
  从业等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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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落实履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

  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审计
  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二)责任追究

        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
  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
  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
  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追索扣回时应从激励对象未来绩效薪酬部分中扣减直至足额
  弥补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
        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在岗职工,离岗职工同样适用,情节
  严重时,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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