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五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3-11-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天股字(2013)第 061-2 号
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
(2013)第 0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
京天股字(2013)第 061-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出具了 13091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本所
律师现就《补正通知》要求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法律问题及发行人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变化情况所涉及法律方面的重
要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
发表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有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1
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补正通知》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赵文智参加相关议案的表决问题
赵文智在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蒙润投资中出资 25.51 万元,占蒙润投资
注册资本的 5.102%;在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和辉创投中出资 500 万元,占
和辉创投出资额的 7.58%;同时,赵文智作为福成五丰第四届监事会和第五届监
事会主席,参加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
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投了同意票。
参加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其他监事均
已出具声明,确认本人对该次会议所有议案均是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做出相应表
决意见,未受赵文智及其他监事的影响,在赵文智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人对该
次会议的所有议案仍然均会投同意票;本人完全同意该次会议已形成的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规定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制度,但对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未规定监事回避表决制度,赵文智作为福成
五丰监事会主席,在相应监事会会议上参加对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的表决,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基于审
2
慎履职的考虑,公司其他监事已确认是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表决意见,未受赵文
智监事的影响。因此,本次重组相关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二、关于蔺志军参加相关议案的表决问题
蔺志军在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蒙润投资中出资 25.51 万元,占蒙润投资
注册资本的 5.102%;同时,蔺志军作为福成五丰第四届董事会和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重
组的相关议案投了同意票。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下列
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两次董事会召开前,因蔺志军不是直接的交易对
方,仅持有交易对方之一蒙润投资 5.102%的股权,也不是蒙润投资的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福成五丰将蔺志军持有交易对方之一蒙润投资 5.102%股权的事实,
与上述关联董事的范围进行了对照,认为蔺志军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不构成本
次重组的关联董事,因而未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3
在 2008 年蒙润投资设立时,蔺志军被选为蒙润投资的董事,虽然蒙润投资
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年董事任期早已届满,但因蒙润投资一直未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在福成五丰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两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其仍然应履
行蒙润投资的董事职务(2013 年 7 月 20 日,蒙润投资召开股东会会议,改选
了董事会,蔺志军不再担任蒙润投资的董事)。由于疏忽,福成五丰未将该身份
与上述关联董事的范围进行对照,从而未将蔺志军认定为关联董事,未在两次董
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在福成五丰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两次董事会会议召开
时,由于蔺志军仍应履行蒙润投资的董事职责,构成上述第(三)项“在交易对
方任职”的情形,属于本次重组的关联董事,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对本次重组的
相关议案应回避表决;蔺志军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对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未回避
表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
定。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全体七名董事出席会议,包括蔺志军在内的关联董事为四名,无关联关系董事为
三名;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即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七名董事出席会议,包括蔺志军在内的关联董事为三名,无关联关系董事为
四名。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对所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出
度两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已出具声明,声明本人对该次会议所有议
案均是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做出相应表决意见,未受蔺志军及其他董事的影响,
在蔺志军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人对该次会议的所有议案仍然均会投同意票;本
人完全同意该次会议已形成的决议。
福成五丰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出席了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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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均达到三人以上,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对所有
议案投了同意票,且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已出具声明,确认其是基于本人的独
立判断做出表决意见,未受蔺志军及其他董事的影响。因此,在不计算蔺志军的
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仍达到了法
定人数,所有议案均已获得法定同意票数通过;蔺志军参加对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的表决,对相应董事会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次重组方案已提请福成五丰股东大会审议,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下,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蔺志军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对本次重组的相关议
案未回避表决,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董事会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策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结果和有效性,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有效。
第二部分 关于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本次重组的发行人
根据廊坊市工商局核发的福成五丰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本所
律师查验,其经营范围变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
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17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除外);禽畜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禽畜(牛)屠宰、加
工及冷藏(限分支机构经营);加工肉制品、速冻食品、糕点、饮料、乳制品(限
分支机构经营,具体经营范围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经营);有机肥
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福成五丰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之一福成餐饮
(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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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成餐饮分支机构的变
化情况如下:
1、 福成餐饮新增 3 家分支机构,其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序
名称 营业场所 成立日期
号
怀来县沙城镇北美枫情燕京
1 怀来分店 2013 年 6 月 21 日
路商住楼北 2 号、3 号
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第 1
2 滦平分店 2013 年 7 月 4 日
段商业 04 号底商
锡林浩特市希办河西街滨河
锡林浩特市滨河路
3 路与团结大街交汇处《观湖国 2013 年 7 月 11 日
店
际》6#楼
2、福成餐饮北京西城分店因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已停业,并准备办理注销手
续。
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成餐饮新增加的三家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不
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北京西城分店已停业并准备办理注销手
续。
(二)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成餐饮全资子公司隆泰达因已办理取得有效期限延续后
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经营范围记载内容相应变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有
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6 日);配送服务”。隆泰达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有关
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业务经营资质
根据福成餐饮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查验,福成餐饮分支机构新取得或办理
延期的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
名称 许可证 证书号码 主要内容 颁发机关 有效期限
号
6
冀卫公证字 至 2017
怀来县卫
卫生许可证 ( 2013 ) 第 许可项目:饭馆 年 6 月 26
生局
073001060 号 日
类别:大型餐馆 2013 年 6
冀 餐 证 字 备注:含凉菜; 怀 来 县 食 月 18 日
怀 来 餐饮服务许
1 20131307300 不含裱花蛋糕; 品 药 品 监 至 2016
分店 可证
00120 不含生食海产 督管理局 年 6 月 17
品 日
怀 来 县 酒 至 2013
酒类商品零 13190002820
———— 类 监 督 管 年 12 月
售许可证 13
理局 31 日
冀卫公证字 至 2017
滦平县卫
卫生许可证 ( 2013 ) 第 许可项目:饭馆 年7月4
生局
082401192 号 日
类别:大型餐馆 2013 年 7
冀 餐 证 字
备注:单纯火 滦 平 县 食 月 10 日
滦 平 餐饮服务许 ( 2013 )
2 锅;含凉拼;不 品 药 品 监 至 2016
分店 可证 13082400026
含裱花蛋糕;不 督管理局 年 7 月 9
2
含生食海鲜 日
滦 平 县 酒 至 2016
酒类商品零 CD14080017
———— 类 监 督 管 年 7 月 10
售许可证 252013
理局 日
2013 年 7
锡 卫 公 字 内蒙古锡
许可项目:就餐 月 5 日至
卫生许可证 ( 2013 ) 第 林郭勒盟
场所 2017 年 7
101 号 卫生局
月4日
锡林 类别:大型餐馆
内 餐 证 字 2013 年 7
浩特 备注:单纯火 内蒙古锡
餐饮服务许 ( 2013 ) 第 月 5 日至
3 市滨 锅;含凉菜;不 林郭勒盟
可证 152500-0000 2016 年 7
河路 含生食海产品; 卫生局
88 月4日
店 不含裱花蛋糕
经营类型:餐饮 呼和浩特
至 2015
酒类流通备 15110130310 主要经营品种: 市酒类流
年 7 月 21
案登记表 5 白酒、啤酒、葡 通管理办
日
萄酒 公室
北京 类别:大型餐馆 2013 年 6
平谷 京 餐 证 字 备注:含凉菜、 北 京 市 平 月 21 日
餐饮服务许
4 金乡 20131101170 不含裱花蛋糕、 谷 区 卫 生 至 2016
可证
路分 02485 不含生食海产 局 年 6 月 20
店 品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成餐饮分支机构新取得或办理延期的经营资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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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成餐饮及其分支机构的租赁物业情况变化如下:
1、福成餐饮新增一项租赁的用于经营用途的物业,拟在该地点新开门店,
其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租金 租赁期限
(平方米)
北京市朝阳区
前两年:125 2013 年 9
北 京 星 凯 爱 七 圣 中 街 12
元/月/平方 月 27 日至
福成餐饮 琴 海 购 物 中 号院北京爱琴 679
米,以后每年 2019 年 9
心有限公司 海购物中心四
递增 5% 月 26 日
层 F4010 商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租赁房屋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出租方已取得房屋
所有权人的授权,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关于《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福成餐饮租赁物业情况”表格中第 3 项,
经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出租方将燕郊第一分公司原租赁的部分物业租赁给第
三方,因此燕郊第一分公司租赁面积变更为 1,000 平方米,同时原租赁期限由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延长至 2014 年 9 月 9 日,第五个年度租金考虑变动因素及零
散天数租金金额,合并一次性调整确认为 48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双方就上述房屋租赁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因本次重组而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出具的瑞华审
字[2013]第332A0004号《审计报告》, 2013年1-6月,福成餐饮从三河福成酿酒
有限公司采购酒水的采购金额为542,767.5元,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0.5%;福
成餐饮向福成大酒店销售调料等的销售金额为129,087.9元,占同期同类交易金
额的0.21%。双方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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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福成五丰因本次重组而新增的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或对
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因本次重组而减少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3]第 332A0004 号《审计报告》,2013 年 1-6
月,福成餐饮和隆泰达从福成五丰采购牛肉、肉制品、牛奶、速食品等的采购金
额为 16,458,509.98 元,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 18.37%。
本次重组完成后,福成餐饮及其子公司成为福成五丰子公司,福成五丰与福
成餐饮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福成五丰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减少了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审计机构国富浩华因吸收合并其他审计机构已更名为
瑞华,原经办会计师之一韦雪变更为门熹。瑞华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经办会计师门熹和李英均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有合法的执
业资格。本所律师认为,瑞华具有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资格。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王 韶 华
周 世 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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