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五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3-11-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天股字(2013)第 061-3 号
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
(2013)第 0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3)第 061-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京天股字(2013)第 061-2 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出具了 13091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法律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有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 1 项问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结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蔺志
军未在决议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发表明确
意见。”
(一)蔺志军未在决议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蔺志军为福成五丰第四届董事会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投了同意票。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
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的范围进行了
明确,具体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两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因蔺志军不是直接的交
易对方,仅持有交易对方之一蒙润投资 5.102%的股权,也不是蒙润投资的直接
或间接控制人,福成五丰将蔺志军持有蒙润投资上述股权的事实与上述关联董事
的范围进行了对照,认为蔺志军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关联董
事,因而未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在 2008 年蒙润投资设立时,蔺志军被选为蒙润投资的董事,虽然蒙润投资
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年董事任期早已届满,但因蒙润投资一直未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在福成五丰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两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其仍然应履
行蒙润投资的董事职务(2013 年 7 月 20 日,蒙润投资召开股东会更换了董事,
蔺志军不再担任蒙润投资的董事)。由于疏忽,福成五丰未将该身份与上述关联
董事的范围进行对照,从而未将蔺志军认定为关联董事,未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在福成五丰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两次董事会会议召开
时,蔺志军由于仍应履行蒙润投资的董事职责,构成上述第 3 项“在交易对方任
职”的情形,属于本次重组的关联董事,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对本次重组的相关
议案应回避表决;蔺志军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对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未回避表
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成五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蔺志军未在决议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对本次重组不
构成实质性障碍。
1、蔺志军未在决议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对相应董事会会
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
3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全体七名董事出席会议,包括蔺志军在内的关联董事为四名,无关联关系董事为
三名;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即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七名董事出席会议,包括蔺志军在内的关联董事为三名,无关联关系董事为
四名。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上,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对所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出
席两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已出具声明,声明本人对该次会议所有议
案均是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做出相应表决意见,未受蔺志军及其他董事的影响,
在蔺志军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人对该次会议的所有议案仍然均会投同意票;本
人完全同意该次会议已形成的决议。
福成五丰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出席了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
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均达到三人以上;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对所有
议案投了同意票,且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均已出具声明,确认其是基于本人的独
立判断做出表决意见,未受蔺志军及其他董事的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不计算蔺志军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审议本次重组
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仍达到了法定人数,所有议案均已获得法定同
意票数通过;蔺志军参加对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表决,对相应董事会会议的最终
表决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
2、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有效,已不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4
定(一)》第三条规定,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福成五丰审议本次重组的两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属于依法无效的情形;蔺志军对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未回避表决,属于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方面的瑕疵,属于股东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的情
形。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早已满六十日(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作出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作出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5 日),并未发生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
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情况。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有效,已
不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3、本次重组方案已提请福成五丰股东大会审议,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
况下,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蔺志军未在决议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中回
避表决,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对相应董事会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
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蔺志军未回避表决仅属于
决策程序上的瑕疵,已不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决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效。因此,蔺志军未在决议本次重组的相关董事会会议
中回避表决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第 2 项问题:“福成餐饮部分租赁房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部分租赁房
未提供充分的权属证明文件,请申请人结合福成餐饮各门店经营情况,补充披
露部分租赁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目前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
是否存在办理障碍以及对福成餐饮生产经营及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目前部分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瑕疵的相关情况
《法律意见书》第“五、(一)、6、(4)”部分披露的福成餐饮部分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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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存在未办理、未充分提供等瑕疵,根据出租方或产权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目前其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第 35 项、第 57 项租赁房屋,因相应分店已注销或福成餐饮不再打算在
相应地点开设分店经营,福成餐饮已退租;
2、第 36 项、第 38 项的部分租赁房屋以及第 39 项、第 42 项租赁房屋,出
租方已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
3、第 10 项、第 12 项租赁房屋,出租方补充提供了权属证明文件,该等租
赁房屋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
4、第 13 项、第 32 项、第 48 项、第 54 项、第 59-62 项租赁房屋以及第
36 项、第 50 项的部分租赁房屋,产权人仍正在办理或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租赁面积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目前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情况
号 分店 (平方米)
北京泽龙
北 京 顺 北京市顺义区 因政府审批时间较长正在办理产权证
宝嘉文化
13 义 后 沙 后沙峪镇裕民 1,160 书,已提交相关材料,预计 2013 年
交流有限
峪分店 大街 32 号 12 月办理完毕,不存在办理障碍。
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
宣 化 区 该房产为新房,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
皇苑小区二期
32 新 开 路 陈继鸣 1,238.25 书,预计 2013 年 9 月底办理完毕,不
工程 18、19、
分店 存在办理障碍。
20 号底商
王世杰所有的 2#16 号房产已办理取
得产权证书;王金海所有的 2#17、18
香河县五一商
香 河 五 王金海 号房产因为新房办证时间较长,同时
36 贸楼 2#16 号、 1,050
一路店 王世杰 其前期提交资料延迟,目前正在办理
2#17、18 号
产权证书,预计年底前办理完毕,不
存在办理障碍。
呼 和 浩 呼和浩特市新
该房产为新房,因政府审核缓慢,目
特 市 公 城区气象局西
48 臧玉春 1,000 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预计 2014 年 5
主 府 分 巷公主花园小
月办理完毕,不存在办理障碍。
店 区 11 号楼
集 宁 恩 集宁安泰小区 该房产为新房,部分租赁房屋(面积
50 李茂 1,400
和 路 分 12 号 楼 负 一 为 690 平方米)因政府部门审批缓慢
6
店 层、地上一层 正在办理产权证书,无法预计办毕时
营业房 间,不存在办理障碍。
长 春 珠 经开区天地十
因税金问题尚未办理产权证书,需开
54 海 路 分 王建 二坊小区 C23 1,980
发商协助办理,短期之内不会办理。
店 栋 03.04 号
河北省滦平县 该房产为新房,因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滦 平 分
59 高立保 祥源小区东侧 1,080 缓慢,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无法
店
沿街 预计办毕时间,不存在办理障碍。
锡林浩特市希
锡林浩特
锡 林 浩 办河西街滨河 该房产为新房,因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金石房地
60 特 市 滨 与团结大街交 2,228.59 缓慢,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无法
产开发有
河路店 汇处观湖国际 预计办毕时间,不存在办理障碍。
限公司
6 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海融
朝 阳 北 路 17 因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时间较长正在办
兴达商业
61 — 号楼北京华联 659 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预计办毕时间,
管理有限
常营购物中心 不存在办理障碍。
公司
F3-02
承德市双桥区
该房产为新房,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
承 德 翠 翠桥路东侧银
62 刘建民 1,000 书,预计 2014 年上半年办理完毕,不
桥分店 星丽苑 202 商
存在办理障碍。
业楼
5、第 15 项、第 20 项、第 24 项、第 34 项租赁房屋以及第 18 项、第 38
项、第 50 项、第 56 项的部分租赁房屋,产权人目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租赁面积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
号 分店 (平方米)
北京通
北京市通州区万
15 州北关 张宝和 1,300 租赁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
福家园 A 区商业楼
店
北京平 平谷区平谷镇光 产权证书记载面积为 1,061 平方米,
18 谷金乡 胡志义 明居民西小区甲 1,700 其他租赁面积为产权人自行翻盖,翻
路分店 268 排 13 号 盖部分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北京怀 北京万泉
北京市怀柔区雁
20 柔雁栖 渔业有限 1,400 租赁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
栖镇政府东侧
湖店 公司
北京凤凰 北京市昌平区黄
北京回
兴业商业 平路 202 号院 1 号 租赁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目前
24 龙观分 857
管理有限 楼首层 F、G 轴和 正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店
公司 二层 A 至 G 部分
7
承德市双滦区本 租赁房屋不符合建设规划,但双滦区
双滦分
34 李宏利 特顺达楼西侧三 1,200 政府同意由李宏利投资建设,产权归
店
层框架结构楼 李宏利所有并可长期使用。
通辽市永清大街 产权证书记载面积为 475.44 平方
通辽烤 李 丽 篥 、
38 中段百合园 B 区 1 705.39 米,其他租赁面积为购房赠送的地下
肉分店 唐翠柏
号楼 1 号房 室部分,未办理产权证书。
部分租赁房屋(面积为 690 平方米)
集宁恩 集宁安泰小区 12
正在办理产权证书,剩余面积系因产
50 和路分 李茂 号楼负一层、地上 1,400
权人自行将房屋分割为两层使用而
店 一层营业房
增加,增加部分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记载面积为 1,110 平方米,
白城瑞 张 铁 军 、 白城市瑞光南街 1 其他租赁面积为地下室部分,当地房
56 1,600
光分店 张剑飞 号楼 屋管理部门不对地下室部分面积办
理产权证书。
(二)对福成餐饮生产经营和评估值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福成餐饮上述部分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仍存在未办理、
不能办理等情况,但对福成餐饮生产经营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重组不
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1、福成餐饮及其分公司自租赁使用以来,未因此发生纠纷,未因此被要求
搬迁,也未因此遭到政府部门调查或行政处罚,对福成餐饮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2、其中部分租赁房屋,建设方已自行建设完毕,或产权人已与房地产开发
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在按正常流程办理产权证书,预计不存在办理障碍;
3、如因租赁房屋产权问题导致福成餐饮门店搬迁、关闭的,出租方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福成餐饮造成的损失;
4、福生投资、滕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已作出承诺,如福
成餐饮及其子公司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前的任何租赁物业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导
致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需承担赔偿、处罚、搬迁等支出及费用的,福生投资、滕
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支出及费用(福生投资、
滕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按本次重组前持有的福成餐饮的股权比
8
例分摊),且在承担后不向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评估师出具的意见,上述部分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存在未办理、不能办
理等情况不会影响福成餐饮的估值。
三、第 11 项问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发表明确意
见。”
(一)福成餐饮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福成餐饮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成餐饮以前未为部分全日制正式员
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是部分员工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将导致当月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农村户籍、无购房计划等原因而放弃由
福成餐饮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福成餐饮以前也未为小时工办理缴纳
工伤保险。
对于放弃由福成餐饮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福成餐饮考虑
到若强制为上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人员流失从而对其经
营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餐饮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转移等手续的工作量较大,并且现实中部分员工离职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也
会导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法转移,因此之前接受了部分员工的请求未为
该等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为了规范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福成餐饮对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进行积极劝说,逐步减
少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根据福成餐饮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福成餐饮
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有全日制正式员工 582 人,目前福成餐饮已
为其中 369 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少部分人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具体
操作原因例如按年缴纳等而暂未办理缴纳个别险种),并为 165 人新增申报并将
9
按照要求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已为其中 436 人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并
为 87 人新增申报并将按照要求于次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共有小时工 964 人,
福成餐饮已为其中 46 人办理缴纳工伤保险(福成餐饮对该类人员依法只需缴纳
工伤保险),并为 14 人新增申报并将按照要求于次月开始缴纳工伤保险,其他
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无法单独办理缴纳工伤保险等原因而暂未为其办理缴
纳工伤保险,但福成餐饮已为部分员工办理团体商业险,福成餐饮也将与各相关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积极沟通逐渐完善。
(二)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可能引发的法律风
险
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可能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
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2、福成餐饮可能被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要求赔偿其因无法
享受相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所引发的损失。
(三)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根据福成餐饮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目前福成餐饮正在尽快规范缴纳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福成餐饮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分公司未因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前述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可能引发
的法律风险,福生投资、滕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作出承诺,福
成餐饮及其子公司如有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前未依法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等员工福利(已在账上计提的部分除外),有权部门或权利人在任何
10
时候要求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补缴,或对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处罚,或向福成餐
饮或其子公司追索,福生投资、滕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将全额
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福生投资、滕再生、和辉创投、
燕高投资、蒙润投资按本次重组前持有的福成餐饮的股权比例分摊),且在承担
后不向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福成餐饮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情况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王 韶 华
周 世 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3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