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五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15-01-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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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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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14)第182-3号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受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其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2014)第18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4)第182-1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
天股字(2014)第182-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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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律师
补充说明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1:反馈回复显示,民政部门对标的资产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
不是前置审批程序。根据对民政部门的咨询及《答复函》,民政部门现行法律法
规并未对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作出特别的规定。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披露内
容,进一步补充披露:(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行政许
可不构成本次重组核准前置条件的依据,标的资产取得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经营
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不确定性。(2)三河市民政局出具的《答
复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法规办公室相关人员口头咨询是否能够作为认定经营
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无需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依据,如不能够,请补充提供相
关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民政部门关于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行政许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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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前置条件的情况
1、经营性公墓行业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组方案披露前需要取得
有权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的特殊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 年 5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规定,在重组方案披
露前,“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
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应提交国家相关行业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
原则性批复”。标的资产宝塔陵园所处的经营性公墓行业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列示
的特殊行业。在本次交易重组方案披露前,福成五丰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标的
资产所处行业是否属于特殊行业进行了充分沟通与论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
可,标的资产不属于上述特殊行业,重组方案披露前无需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有权
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
2、经营性公墓行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的特殊行业
2010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
什么条件?》规定,“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
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经
营性公墓行业,不属于上述“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的行业。
2012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
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再次明确“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许可依据、许可程序、许可条
件均已在我会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其他
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我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如无这类行
政许可要求,则无需提供”。
3、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前,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申
请无法正式启动暨无法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
根据《河北省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程序(试行)》以及河北省民政厅网
站公布的“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性公墓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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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变更事项需要向河北省民政厅提交下列变更申请材料:①公墓变更申请书;②
公墓变更申请表;③公墓变更相关证明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公墓变更的请
示;⑤设区市民政部门同意公墓变更的请示。
根据对三河市民政局的咨询及《答复函》,“福成五丰收购宝塔陵园 100%股
权涉及的投资主体变更事项,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可向我局
递交公墓变更申请书、公墓变更申请表、证监会批复、合同、股东会决议等申请
材料。我局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上报”。本次交易
尚未取得证监会的批复,无法向三河市民政局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公墓变更申
请材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营性公墓行业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中进入上市公司需要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行业。根
据民政部门的规定及其《答复函》,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事
项需要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才能向民政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民政部
门关于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行政许可不构成本次重组核准前置条件。
(二)标的资产取得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行政许可
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河北省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程序(试行)》以及河北省民政厅网
站公布的“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中要求的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事
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除“公墓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外,不存在其他实质
性的要件,为流程性审批。“公墓变更相关证明材料”中除证监会的批复外,不
存在其他宝塔陵园不能获取的申请材料。
根据三河市民政局出具的《答复函》,“福成五丰收购宝塔陵园 100%股权涉
及的投资主体变更事项,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可向我局递交
公墓变更申请书、公墓变更申请表、证监会批复、合同、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
我局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上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为流程性审批,在本次交易
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标的资产取得民政部门关于经营性公墓投资主体变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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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关于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的问题
1、目前的法律法规关于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批
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此规定同时适用于上市公司
及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未单独有特别的规定。
经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并到当地民政
部门走访,以及电话向河北省民政厅、民政部咨询,未发现有经营性公墓不允许
进入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等。
2、民政部门的咨询及《答复函》
为了进一步核查目前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限
制,本所律师向经营性公墓的最高主管部门民政部进行了电话咨询,民政部社会
事务司法规办公室相关人员介绍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并无对经营性公墓进入
上市公司进行限制。向该办公室人员的咨询只是进一步核查的程序性工作之一,
并未将咨询的结果作为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无需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唯一
依据。
同时,宝塔陵园的直接主管民政部门三河市民政局出具的《答复函》认为“目
前现行的经营性公墓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存在限制经营性公墓上市的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并无
特别要求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三河市民政局出具的《答复函》、民政
部社会事务司法规办公室相关人员口头咨询均作为本所律师的辅助核查手段以
及证据支撑,未单独作为认定经营性公墓进入上市公司无需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
依据。
二、反馈问题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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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反馈回复显示,《确认
函》、《关于 359 亩固有荒山使用权〈确认函〉的进一步说明》明确 359 亩荒地
“土地用途为林业绿化及墓葬用地”、“可以在绿化的基础上用于墓葬用途”。请
你公司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充披露 359 亩荒地用于墓葬用途是否改
变了该宗土地的林业用途,如未改变,请提供理由及依据;该宗土地的土地用
途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宝塔陵园确认,该 359 亩荒山的林业用途为其基础用途,包括景观林和
经济林的种植。为提高上述荒山的利用效率,同时解决三河市周边及北京地区广
大人民群众对墓葬的需求,经三河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同时在荒山上建设部分
墓穴,以实现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根据宝塔陵园规划,上述 359 亩土地中墓穴
占地面积 80 余亩,不足荒山总面积的 1/4,因此,上述 359 亩荒山仍用于林木种
植,基础用途未发生改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
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根据三河市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 359 亩国有荒山使
用权<确认函>的进一步说明》,“我府认为你公司将有偿取得的 359 亩(约 24 公
顷)国有荒山使用权用于林业绿化用途,且不足 35 公顷,同时为满足北京市、
三河市广大民众的墓葬需求,可以在绿化的基础上用于墓葬用途,无需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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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宝塔陵园主管部门已确认宝塔陵园在上述 359 亩土地
上兴建墓地,宝塔陵园不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
三、反馈问题 3:反馈回复显示,359 亩荒地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销售在未取得权证的荒地上建造的墓地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标的资产利用该宗荒地进行经营性公墓运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存
在,请你公司提供切实有效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答复: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规定,“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市、县
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
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012 年 6 月 30 日,宝塔陵园取得河北省民政厅颁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
主要信息如下表:
证载主要内容
资质证 发证机
资质名称 开业时 活动 占地
号 关 有效期限 墓址
间 区域 面积
2012 年 6 月
冀墓证 三河市黄土
公墓经营 河北省 2003 年 7 30 日至 三河
字第内 540 亩 庄镇大唐回
许可证 民政厅 月5日 2016 年 6 月 市
合 13 号 村
30 日
上述《公墓经营许可证》的占地面积包含三国用(2010)第 241 号、三国用
(2010)第 242 号两块国有土地与 359 亩荒山。
根据宝塔陵园发展总体规划,其已逐步开始销售荒山上的墓地。作为宝塔灵
园的主管民政部门,三河市民政局 2014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三河灵山宝
塔陵园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遵守殡葬管理、公墓管理等方面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违反上述法律法
规而收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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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河市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 359 亩国有荒山使
用权<确认函>的进一步说明》,“我府认为你公司将有偿取得的 359 亩(约 24 公
顷)国有荒山使用权用于林业绿化用途,且不足 35 公顷,同时为满足北京市、
三河市广大民众的墓葬需求,可以在绿化的基础上用于墓葬用途,无需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为进一步保障福成五丰的利益,2015 年 1 月 15 日,福成投资出具《关于 359
亩荒山的承诺函》,承诺在宝塔灵园经营过程中,若因 359 亩国有荒山权属或使
用等任何方面原因导致宝塔灵园遭受任何损失,均由福成投资全额以现金予以补
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宝塔灵园持有的《公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已包
含 359 亩荒山所属墓地,目前利用 359 亩荒山进行经营性公墓运营和销售已经行
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实际操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及重大不确定性。此外,交易对
方已承诺承担 359 亩荒山可能给宝塔陵园造成的损失,因此标的资产利用该宗荒
地进行经营性公墓运营不会在本次交易中对福成五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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