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284 号 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及《河 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接受聘任,就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河北福成五丰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召开 股东大会补充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 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又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15:00 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园区福成工业 园生物科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高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2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590,2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545%。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77,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95%。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2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9,568,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84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7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34,259,1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4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 开股东大会补充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 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145,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83%;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01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福成、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李高生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145,94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2983%;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01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145,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5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83%;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01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318,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28%;反对票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7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031,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039%;反对票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6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合度及办理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8,140,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7303%;反对票 1,428,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9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853,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5935%;反对票 1,428,0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406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续聘审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070,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061%;反对票 49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83,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203%;反对票 49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579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145,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83%;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01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投资设立房地产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740,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840%;反对票 523,827,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16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740,2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9.7714%;反对票 13,540,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0.22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未通过 1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337,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65%;反对票 2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3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529,43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45%;反对票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