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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7-02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2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先生因涉嫌违反证券法
律法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李福成作为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张明玉”(资金账号 880003513999,股东账号 A222768636)、“李军”(资
金账号 880003568093,股东账号 A239600239)账户,于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8 日买入福成股份 3,500,760 股,2018 年 2 月 13 日卖出福成股份 56,600 股,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5 月 9 日买入福成股份 1,644,870 股,2018 年 8 月 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9 日卖出福成股份 102,800 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李福成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
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就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拟对李福成先生实施的处罚决定,李福成先生享有陈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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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李福成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河北监
管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河北
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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