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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2022-05-18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5 月 17 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的《行政

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对公司财

务总监程静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

书”)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

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 号)(以下简

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文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 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的内容如下:

    “李福成:

    针对我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拟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现将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你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

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

[2020]14 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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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

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责令改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

    就我局拟采取的以上行政监管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放弃

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二、 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的内容如下:

    “程静:

    针对我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拟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现将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

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22 年 4 月 28 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

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

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等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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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 2021 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能如实

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

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反映出你

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你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

告和《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违反《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现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采取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加强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等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违规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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