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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6-02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2022 年 6 月 1 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 号(以下简称:“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和【2022】8 号(以下简称:“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
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22 年 4 月 28 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
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
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实际控制
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
发[2020)14 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
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
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未能清晰界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责边界、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运
作,必须加强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消除对福
成股份的不当干预,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