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省宜华木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刘壮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刘壮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聘 任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以下空白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签字页) 王克 吴义强 刘国武 201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