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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木业: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2-25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码:临 2016-019

债券代码:122397             债券简称:15宜华债01

债券代码:122405             债券简称:15宜华债02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3 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富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
想家居”)作为收购主体,采用现金收购方式以法院方案全面收购在新加坡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华达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T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华达利”或“标的公司”)100%股票(不包括库存股,但包括经有效
行使期权而发行并缴足的股票),包括收购 BEM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BEM”
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华达利所有股票,以及收购华达利其他股东所持的华达利
所有股票,并依据新加坡法律实现华达利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退市(以下简称“本
次收购”、“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具
体方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一)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华达利 100%股权(指发行在外的全部普通股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但包括在
本次计划实施协议之日已发行的期权计划下因行权而新发行的所有普通股股
                                       1
份)。
    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持有华达利股票的全体股东。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交易方式
    公司拟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理想家居作为收购主体,采用现金收购
方式以法院方案全面收购华达利 100%股票,并依据新加坡法律实现华达利从新
加坡证券交易所退市,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交易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次交易的估值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确定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华达利的净资产,结合估值基准日华达利的股票价

格,参考与华达利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情况,综合考虑华达利的长期发展前景

及相关因素,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以每股 1.00 新加坡元收购华达利 100%股票,

本次交易的总对价确定为 399,783,218 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 18.30 亿元(按 2015

年 12 月 10 日新加坡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新加坡元折合 4.5773),全部为

现金对价。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

    公司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理想家居在华达利私有化方案获得新加坡法院批

准后,在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华达利所有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根据新加坡法律,本次收购交易对价将在法院方案生效后的 10 天内支付。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

    本次收购业绩承诺的承诺期为第一个财务期间、第二个财务期间、第三个财

务期间。如承诺期内华达利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则 BEM 应对公司或子公司理

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2
   (1)在第一个财务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如发生不

可抗力事件,则顺延计算,下同)内,若华达利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 2,500 万美

元,则补偿对价相当于华达利经审计的净利润与 2,500 万美元间的差额;

   (2)在第二个财务期间(即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内,若华达

利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 2,750 万美元,则补偿对价相当于华达利经审计的净利润

与 2,750 万美元间的差额;

   (3)在第三个财务期间(即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内,若华达

利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 3,025 万美元,则补偿对价相当于华达利经审计的净利润

与 3,025 万美元间的差额。

   如承诺期内某一财务期间内发生任何对华达利的业绩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

不可抗力事件(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同意将该相关财务期间顺延至

下一个起止日相同的财务期间,后续的相关财务期间亦应当相应顺延,同时该财

务期间不计入承诺期(以下简称“顺延”)。上述“实质不利影响”系指导致华达

利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比有关财务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减少 20%或

以上。如 BEM 及其实际控制人认为某个财务期间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其应于该财

务期间结束后 3 个月内提出,并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据。BEM 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承

诺期内请求顺延的次数不超过 1 次。

   若华达利第一财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不足第(1)项所规定的承诺利润,但华

达利在第二个财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不但达到了第二个财务期间的承诺利润,还

弥补了第一财务期间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利润的差额,则上市公司应于《专项审核

报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 BEM 免息返还 BEM 就第一个财务期

间支付的补偿对价。该约定在第二个财务期间和第三个财务期间同样适用。

   BEM 承诺,于上市公司支付本次收购价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金

额不低于美元 2,500 万元且有效期涵盖承诺期的银行保函,作为 BEM 履行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的担保。

   Phua Yong Tat, Phua Yong Pin, Phua Yong Sin 就 BEM 的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七)期间损益归属

   自审计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损益由公司享有

和承担。在过渡期内,华达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华达利利润。在本次收购完成

后,截至审计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上市公司所有。

   过渡期间华达利净资产发生改变不影响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但是,如果华

达利相关时点净资产值未达到下述任一标准的,BEM 应就相关时点华达利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差额向上市公司补偿:

   (1)华达利在审计基准日(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美元

164,128,000 元(含华达利在德国注册子公司的商誉价值);

   (2)华达利在交割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美元 158,880,000 元(在不考虑华

达利在德国注册子公司的商誉减值的情况下)。

   就上述补偿责任,BEM 应当在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华达利净资产值的

审核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Phua Yong Tat, Phua Yong Pin,

Phua Yong Sin 对 BEM 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标的股票交割应在私有化获得新加坡法院批准后 1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交

割手续由华达利和 BEM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应就办理标的股票交割提供必要的协

助。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违约责任
   交易中,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其应履行的任何义
务,导致交易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
应足额赔偿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BEM 违反收购协议项下所做相关声明、保证及承诺的,BEM 应对宜华木业(包
括华达利)遭受损失超过 1,000,000 元的部分予以全面赔偿,但宜华木业向 BEM
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为交割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就收购协议签署之后因中国法律
法规变化而导致 BEM 违反协议约定的,宜华木业不得向 BEM 索赔。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十)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制作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估值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各方同意依据华达利的净资
产,结合估值基准日华达利的股票价格,参考与华达利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情
况,综合考虑华达利的长期发展前景及相关因素,各方同意本次收购中对华达利
股票的收购价格为每股 1.00 新加坡元。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华达利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 BEM Holdings Pte Ltd 及 Phua Yong Tat,Phua Yong Pin,Phua

Yong Sin 签署《<关于华达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

的主要内容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本

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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