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木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2016-05-11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省宜华木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选举刘壮超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副董事长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所提名职务的资
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所提
名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上述的选举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刘壮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
会任期相同。
以下空白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签名页)
王克 吴义强 刘国武
201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