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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2020-07-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15宜华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7月
7日召开。本次会议由“15宜华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召集主持,债券持有人审议了相关议案。现
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非现场(网络)会议结合;

   3、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7日下午13:00-14:00

   4、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6日15:00至2020年7月7日15:00。

   5、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槐东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厅

   6、 投票方式:(1)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2)网络投票。

   7、 债权登记日:2020年7月6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未清偿且有

                                     1
表决权的本期债券10,704,88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债券总数的89.21%。



     三、    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还本付息安排及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压缩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与非现场结合形式召开的议
案

       议案四: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变更“15宜华01”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的
议案

     议案六: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15宜华01”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根据对表决票的统计,现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一)关于变更还本付息安排及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720,83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81.01%;反对票984,05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二)关于压缩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631,32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88.59%;反对票73,56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三)关于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与非现场结合形式召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702,90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2
89.19%;反对票0张,弃权票1,98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630,79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88.59%;反对票73,560张,弃权票53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五)关于变更“15宜华01”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702,90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89.19%;反对票0张,弃权票1,98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六)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15宜华01”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704,880张,占本期债券未清偿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89.21%;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该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2018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
事务所(以下简称“见证律师”)指派程秉、周姗姗律师就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
行见证,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二)本次会议通知公告日与会议召开日间隔少于15日,并采用现场与非
                                     3
现场(网络)会议结合的形式召开,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但本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压缩本次会议通知期限、采用
现场与非现场结合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对此,见证律师认为,召集人已充分保
证本次会议召集的程序公平,债券持有人的参会权利,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会
议召开、债权登记、表决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具备法律效
力。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上市规则》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并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15
宜华01”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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