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华生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 一致同意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空白 1 (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王克 刘国武 孙德林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