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生: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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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
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的委托,指派周姗姗、郭佳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生活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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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生活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宜华生活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刊登了《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宜华生活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4: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
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会议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www.chinaclear.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宜华生活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生活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宜华生活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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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均为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生活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总数为 492,984,289 股,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 33.25%。
(二)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90,000 股,占宜华生活
总股本的 0.006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
络投票系统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生活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宜华生活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宜华生活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93,074,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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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生活章程等相关规定,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生活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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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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