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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1-12-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2021 年 12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

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

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

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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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公司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

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

赠意愿。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

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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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

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

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

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

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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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

序执行:

    (一)由公司经办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审核会签部门,内部

审计部门为监督和审计部门,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组成公司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

系;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且未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或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达到 500 万元(含)或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中所述“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

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

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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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

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

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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