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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12-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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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3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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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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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经营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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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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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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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含电

子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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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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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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