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2-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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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和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
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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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与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资本市场和证券上市相关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以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
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
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维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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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层
次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
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管理专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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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网站的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丰富,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在公司的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三)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
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
流,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四)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使参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座谈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六)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应根相关据规定和需要举行业绩
说明会或分红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
(七)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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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不得向任何投资者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
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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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年报、中报、季报及临时公告的编制;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
立信息采集制度。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工作谨慎勤勉;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工作韧性,能够独立撰写定期
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稿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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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定期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前述人员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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