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12-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21 年 12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
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法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
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不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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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责任。
第六条 除公司或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公司对
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
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第八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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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应同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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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
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被担保人
提供担保的,应将其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履行相应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
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
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
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
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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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书面报告并经审批后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批
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
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间;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
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
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
产、设备、机器、房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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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
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
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董事会应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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