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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1-12-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202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经理层向董

事会(或向董事长,下同)报告工作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明确经

理层对董事会的责任、行使职权、职责履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州钢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

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董事会授

权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
分管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副总”)的工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并负责
督办,必要时分管副总可直接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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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
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
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
形式请示报告)。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报告周期以年度、季度、月度形式开展,其中年度工作
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董事
会。
   第六条 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不得在事后
报告;要求事后报告的事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报告。对决定的事
项和安排的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事
前或事中报告,不得事后报告。
   第七条 董事长直接安排部署的工作,承办人在完成工作后直接
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若建议得
不到采纳的,应不折不扣地按董事会的意见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
报告给董事会。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内容主要有:工作总结、重大事件、工作中主要问
题以及解决方法、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汇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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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定期工作报告制度: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召开,
经理层应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预算
执行情况以及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 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 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八)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九)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经营计划;
   (十) 上一年度投资情况及本年度投资预案;
   (十一) 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及本年度财务预算;
   (十二) 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送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季度向董事会、监事会报送财务分
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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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日常报告制度: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
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
告。
   第十三条 质询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或监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
提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人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
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十四条 突发(重大)报告制度: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
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报告,通报情况;在事件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
报告,通报处理情况。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涉金额1000 万元以上);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净利润变动涉金额超过上
年度净利润50%,或者扭亏为盈,或者亏损);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占上年度净利润的 10%
且涉金额100 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占上年度
净利润的 10%且涉金额 100 万元以上);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连续
12个月累计发生金额);
    (六)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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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
他对 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
的其 他报告事项。


                       第五章 批复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请示的事项尽快批复。未经请示报告办理的
事项出现失误产生的后果,或领导批示了没有落实而造成的后果,
由经理层人员负全责。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由于董事会工作繁忙等原因延期批复
造成的后果,由董事会负全责;按董事会的批示办理后出现失误产
生的后果,由董事会负全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所修订
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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