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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2-30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贵州

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现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一条   总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

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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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

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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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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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电话通知至少应包括本

条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其他通讯

方式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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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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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还应当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与会监事同意或赞成提案时,

即表示同意使用其电子签名签署监事会决议及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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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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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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