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5-03-27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
120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1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盱眙支行授信 13000 万
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陵旅游发展公司因“金陵天泉湖旅
游生态园”项目建设需要,拟向中国银行盱眙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
13000 万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贷
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次担保事项已于 2014 年 6 月 21 日披露
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截止到 2014 年末,实际发生担保金
额 3000 万元。
除上述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江苏金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金陵天泉湖旅游
生态园”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和品牌影
响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光华 韩之俊 孟兰凯 茅宁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