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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饭店: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1007       证券简称:金陵饭店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号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子公
司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金陵酒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子公司自贡
金陵金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酒店管理有限
公司简称 “成都金陵嘉辰”,中铁二局集团自贡檀木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铁檀木林公司”,成都中铁恒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铁恒信公司”,中铁檀木林
公司、中铁恒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合称为“双方”,自贡金陵檀木林酒店简称
“檀木林项目”,成都花水湾金陵温泉度假酒店简称“花水湾项目”。
     本公司涉诉主体: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
     本公司涉诉主体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进展:檀木林项目案件处于重审一审尚未开庭阶段,花水湾项目案
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涉诉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檀木林项目案件:判决金陵酒管公司、
自贡金陵金嘉支付中铁檀木林公司租金、利息及其他款项等合计约578万元;花
水湾项目案件:判决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支付中铁恒信公司租金约75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等。涉诉金额合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0.85%。
     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征求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意见,基
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以两家全资子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
嘉辰2021年10月底账面净资产为限冲减判决赔偿金额后,将剩余部分计提预计负
债1,206万元,公司2021年度增加营业外支出1,206万元。
    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2022年度

                                    1
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最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子公司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涉及四川檀木林
项目、花水湾项目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背景
    2017年12月,金陵酒管公司与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恒信公司就檀木林项目、
花水湾项目开展合作,并分别签订关于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的《建筑物、温
泉、运营资产租赁合同》及《经营管理备忘录》,约定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恒
信公司分别将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出租给金陵酒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自行
成立两家子公司,分别作为檀木林项目、花水湾项目日常经营管理的项目公司,
双方共同参与两家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金陵酒管公司自两家项目公司提取
“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其余的收益以租金的形式分别归中铁檀木林公司、
中铁恒信公司所有。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各方因上
述项目收益分配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二、涉诉情况
    (一)案件一:檀木林项目
    1. 一审情况
    2021年4月,原告中铁檀木林公司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
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欠付租金,并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
金5,890,4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欠款318,459.24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2021年9月,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02民初1596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金陵酒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
告中铁檀木林公司租金5,327,222.50元,并支付自当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
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金陵酒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
付原告中铁檀木林公司其他欠款项221,230.28元、保全担保费6,000元;(3)被告
金陵酒管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5,682元。
    2. 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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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金陵酒管公司因前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四
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中铁檀木林公司负担。
    2022年2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民终1237号民事
裁定,裁定: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1596号民
事判决,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诉讼处于已立案未
开庭阶段。
    (二)案件二:花水湾项目
    1. 一审情况
    2021年4月,原告中铁恒信公司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
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欠付租金并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
8,979,8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的财产损失
795,558.98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等费用。
    2021年10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29民初1907号民事判
决,判决如下:(1)被告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支付原告中铁恒信公司租金7,503,284.26元,并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资金占
用费;(2)驳回原告中铁恒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2,341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陵酒管公司、成都金陵嘉辰负担。
    2. 二审情况
    2021年12月,金陵酒管公司因前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中铁恒信公司负担。
    目前,该诉讼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三、诉讼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及2022年度损益的影响
    经与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沟通,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以
金陵酒管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自贡金陵金嘉、成都金陵嘉辰2021年10月底账面净
资产为限冲减赔偿金额后,将剩余部分计提预计负债1,206万元,公司2021年度
增加营业外支出1,206万元。
    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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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最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
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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