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3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第二次修
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附件的议案》,并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此次修改公司章程
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公司经营范围是: 司经营范围是:
(1)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1)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经营范围是:图书、报刊、音像 营范围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制品、预装食品、散装食品、冷 预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米、
冻食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 面制品及食用油、保健食品、计生用
保健食品、计生用品的批发零售; 品的批发零售;服装干洗;美容;白
1
服装干洗;美容;白酒、啤酒、 酒、啤酒、果露酒零售;卷烟、雪茄
果露酒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烟零售(以上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凭
(以上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凭有 有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金银饰
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金银 品、服饰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
饰品、服饰用品、文化用品、体 家电、数码电器、五金交电、机电产
育用品、家电、数码电器、五金 品(不含汽车)的批发零售;受托企
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的 业管理;彩扩、婚纱摄影;商业服务
批发零售;受托企业管理;彩扩、 咨询、本企业资金投资管理,租赁。
1
婚纱摄影;商业服务咨询、本企
业资金投资管理,租赁,酒店管
理。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4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2
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份,将不超过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利润中支出;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职工。 者注销。
第三章股份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章股份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5 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让。
进 入 代 办 股份 转 让 系统 继 续 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
本款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
股东大会的召集 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6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股东
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7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大会。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 零八 条 董事 会行使 下列职
8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3
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调
调整变更,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 整变更,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弥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 换 为 公 司审 计 的 会计 师 事 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9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
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除董
4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事会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时限外,会议
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10 人一票。 票。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进行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及本章
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全 体 独 立 董事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同
意。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1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12
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附件修订:
(一)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1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5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因并公告。
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者利益的条款;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三)发行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四)重大资产重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六)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提名、任免董事以及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影响中小
6
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
3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行完成之日起执行。
(二)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股东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调
调整和变更,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整变更,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1 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7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更 换 为 公 司审 计 的 会计 师 事 务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所;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
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 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
2
效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限为:除董事会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时
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 限外,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 事。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提前
义务。 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董事会 票。
3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及本章
会 议 对 对 外担 保 事 项进 行 审 议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
4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三)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
1 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提出 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8
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五 日 内 发 出召 开 股 东大 会 的 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主持。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
2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