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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芳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3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第二次修
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附件的议案》,并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此次修改公司章程
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公司经营范围是:                 司经营范围是:
       (1)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1)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经营范围是:图书、报刊、音像     营范围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制品、预装食品、散装食品、冷     预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米、
       冻食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     面制品及食用油、保健食品、计生用
       保健食品、计生用品的批发零售;   品的批发零售;服装干洗;美容;白
  1
       服装干洗;美容;白酒、啤酒、     酒、啤酒、果露酒零售;卷烟、雪茄
       果露酒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烟零售(以上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凭
       (以上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凭有     有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金银饰
       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金银     品、服饰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
       饰品、服饰用品、文化用品、体     家电、数码电器、五金交电、机电产
       育用品、家电、数码电器、五金     品(不含汽车)的批发零售;受托企
       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的     业管理;彩扩、婚纱摄影;商业服务
       批发零售;受托企业管理;彩扩、   咨询、本企业资金投资管理,租赁。

                                    1
    婚纱摄影;商业服务咨询、本企
    业资金投资管理,租赁,酒店管
    理。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4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2
    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份,将不超过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利润中支出;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职工。                                 者注销。
    第三章股份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章股份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5   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让。
    进 入 代 办 股份 转 让 系统 继 续 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
    本款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
    股东大会的召集                         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6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股东
    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7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大会。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 零八 条 董事 会行使 下列职
8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3
    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调
    调整变更,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           整变更,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弥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 换 为 公 司审 计 的 会计 师 事 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9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
    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除董

                                      4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事会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时限外,会议
      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10    人一票。                     票。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进行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及本章
      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全 体 独 立 董事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同
      意。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1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12
      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附件修订:
     (一)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1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5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因并公告。
    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者利益的条款;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三)发行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四)重大资产重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六)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提名、任免董事以及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影响中小

                                  6
                                   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
3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行完成之日起执行。
     (二)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股东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调
      调整和变更,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整变更,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1     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7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更 换 为 公 司审 计 的 会计 师 事 务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所;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
      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 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
2
      效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限为:除董事会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时
      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 限外,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 事。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提前
      义务。                       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董事会 票。
3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及本章
      会 议 对 对 外担 保 事 项进 行 审 议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
4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三)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
1     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提出 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8
     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五 日 内 发 出召 开 股 东大 会 的 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主持。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
2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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