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8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就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承接公司 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及东方花旗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
州金穗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一)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序 账户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状态
IT 信息化管理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27037101040017298 存续
升级项目 兰州金穗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国芳乐汇项目 8210000010120100016593 存续
兰州分行
3 国芳乐汇项目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872037871845 存续
4 国芳乐汇项目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872050553429 存续
(二)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及东方花旗分别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穗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
1
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东方花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穗支行重新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穗支行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7037101040017298,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770.33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IT 信息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洪山、刘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2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
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
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二)公司及东方花旗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重新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3
甲方: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10000010120100016593,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0,899.34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芳乐活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洪山、刘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4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
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
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三)公司及东方花旗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1872037871845,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6,143.83 万元。该专户
5
仅用于甲方国芳乐活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洪山、刘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6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
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
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公司、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
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及东方花旗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1: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与“甲方 1”、“甲方 2”合称“甲方”)
乙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 3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1872050553429,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984.11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国芳乐活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7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洪山、刘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
8
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
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公司子公司及东方花旗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穗支
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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