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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一重: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2015-07-14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2015--02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00118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8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00112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2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106元,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6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0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的《上海证券报》,

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公司

合并口径实现净利润2567.93万元。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在兼顾自身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计划以2014

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65.38亿股为基数,按照2014年公司合

并口径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进行分配,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0.01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71.48万元,实施后剩

余可供分配利润270.89万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留存利润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0 日(周一)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1 日(周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1 日(周二)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扣税说明

    1、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0112元。

    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106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自行

申办。

    3、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 A 股法

人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税前现金红

利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118元。

     六、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452---6805591

    传    真:0452---6810077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厂前路 9 号

    邮政编码:161042

    八、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