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2012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2016-08-25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2016-021
债券代码:122114SH 债券简称:11 一重债
债券代码:122184SH 债券简称:12 一重 01
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9 月 5 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 年 9 月 3 日
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发行的 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
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9 月 5 日支付自 2015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9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
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一重 01,122184。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5 亿元,期限
为 5 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10%,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 日。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9、兑付日:2017 年 9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
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
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9 月 2 日为本
期债券本年度的计息期限,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5.10%。
3、付息日:2016 年 9 月 5 日(法定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4、债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12 一重 01”的票面利率为 5.10%,每手“12 一重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1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40.8 元,扣税后 QFII 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9 元)。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9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一重 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
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一重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代)
联系人:武新宇
联系电话:0452-6810020
传 真:0452-6810077
邮政编码:16104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 系 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 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12 一重 01”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