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独立董事意见2016-09-06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
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
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中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
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要。
4、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本次发行相
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将择机另行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项。
5、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相关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
6、公司制定的《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公司现有
业务运行状况和发展态势,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
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中国第一重型机
械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以下简称
“回报规划”)。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符合中共中央办
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
若干意见》的要求和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
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
规定,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9、本次会议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
经历、职业操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任职条件和要求,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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