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6-12-12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债券代码:122114 债券简称:11 一重债
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行的 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
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
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摘牌日: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
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 一重债,122114。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5 亿元,期限
为 5 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14%,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8、付息日: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
9、兑付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
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
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付息兑付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4、债券摘牌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
三、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和《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11 一重债”的票面利率为 5.14%,每手“11
一重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1.4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
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1.12 元,扣税后 QFII 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46.26 元)。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一重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
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
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一重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
联系人:李宝霞
联系电话:0452-6810071
传真:0452-6810077
邮政编码:16104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何婉琳伊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2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本息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6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11 一重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