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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一重: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6-12-12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债券代码:122114         债券简称:11 一重债



    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行的 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

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

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摘牌日: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

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 一重债,122114。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5 亿元,期限

为 5 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14%,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8、付息日: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

    9、兑付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

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

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付息兑付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

    4、债券摘牌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

    三、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和《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11 一重债”的票面利率为 5.14%,每手“11

一重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1.4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

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1.12 元,扣税后 QFII 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46.26 元)。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一重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

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

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一重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

联系人:李宝霞

联系电话:0452-6810071

传真:0452-6810077

邮政编码:16104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何婉琳伊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2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本息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6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11 一重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