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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12-1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好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和年度报告投资者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投资者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媒
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董事
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
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应当出席。
    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包括具体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
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业务、管理、财务、人
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
券、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制度管理及更新: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
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投资者动态分析: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
参加公司各业务条线召开的任何会议,从而能够全面了解和
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应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在不影响生产经
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
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
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
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
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经
营管理层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中选择。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
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
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
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
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
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
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
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
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
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
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
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
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部门一起
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董事会办公室应配
合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
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
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制度》同时
废止。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