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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12-1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和考核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财通证券股价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选择程序,以及其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人数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第四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就其他董事的薪酬建议,
咨询董事长或总经理,如认为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
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的选任时,程序
 如下:
   (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董事的需求情况;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广泛搜集合适人选;
   (三)搜集上述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五)召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前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建议和相关材料,以便董事会审议;
    (七)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提供以下材料,供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决策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作完成情况;
    (四)其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
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为15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