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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12-1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证 券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规则》)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公司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
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
    (二)采取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采取
非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形式和参与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完整的书面联络信 息。
如果联络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提供新 的联
络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提供的联络信息,向股东送达有
关资料。因股东未及时更新联络信息,导致有关资料无法送达的,
有关法律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或授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或授权
不明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
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召开方式以及
会议议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依法保 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授予董 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以及所有
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需要。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
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
事任职资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
应当按照议案顺序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的两个不同议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按照该提案提交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前个议案
通过后,不得再对后个议案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