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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19-04-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
称“高管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高管考核、激
励与约束机制,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
官、运营总监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
其他人员。省管高管人员考核与薪酬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与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挂钩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为高管人员薪酬绩效管理的决策机
构,决定高管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大会就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五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负责制定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
核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
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由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后执行。
    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应当同时遵循监管部门其他规
定和要求。
                     第三章考核方案
    第六条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
    第七条年度考核主要以任期目标的年度分解指标为目
标进行考核。公司高管由公司董事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公
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分管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干部评
价、党建工作和合规性及反洗钱专项考核。其中党建工作权
重比例不低于 20%,合规性及反洗钱专项考核权重不低于 15%。
    第八条每年年初由公司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经营计划,向
高管下达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分管多个部门的明确工作重心
权重。当年分管工作发生调整的,年底考核时对分管权重适
度调整。
    每年年底年度考核结果经公司总办会、党委会审议后,
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应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
管理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总监对其合
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书面专项考核
意见,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可制定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条对合规总监年度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
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
方式。
    对合规总监考核还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
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其建议调
整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分管部门经营、管理目标于每年年初
确定,考核期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或公司经营实际进行适时调
整。
    第十二条因考核程序不合规或者考核过程不公正等因
素影响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的,高管人员可向董事会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进行申诉,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第十四条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薪酬,按月平均发
放。基本年薪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进行
调整。
    第十五条绩效年薪是高管人员的浮动薪酬,按年发放。
绩效年薪的分配与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期内离职的高管人员,不参与当年及
需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分配,退休或公司指派到子公司任职
的高管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绩效年薪的 40%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
付期限为 3 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撤销任职资格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
构予以警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采取一定期限内市
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四)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公开
谴责的;
    (五)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重大风险的;
    (六)个人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